伤情鉴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都包含哪些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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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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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级轻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受害人员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案件的受害人员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鉴定自身的轻伤等级,出具这类伤害鉴定报告。由这类伤害的案件违法人员进行支付。
伤情鉴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都包含哪些费用

一、伤情鉴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都包含哪些费用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案件报案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确定案件的违法情况的违法人员的羁押,构成伤害的应按照我国刑法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案件情况较轻的,案件的违法者应主动的赔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员,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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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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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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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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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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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眼矫正视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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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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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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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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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一眼矫正视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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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 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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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轻伤鉴定赔偿具体包含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鉴定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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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个问题,轻伤二级以上包括轻伤二级不!
[律师回复] 轻伤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此种损伤在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三分之一。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你好,轻伤二级可以由致人受伤者和受害者进行调解,调解是为了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致人受伤者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致人受伤者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对致人受伤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调解并不等于撤诉,调解是为了审判时法官在量刑上可以予以考虑。
受害者能做的是对致人受伤者表示谅解,要求对致人受伤者从轻处罚。家属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致人轻伤构成犯罪的,只要受害者表示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处罚决定,但这不属于撤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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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轻伤二级与轻伤一级鉴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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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工伤赔偿,具体委托律师代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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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怎么判二级
根据《刑法》规定,致人轻伤二级,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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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含了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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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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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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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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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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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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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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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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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
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
3.晶状体部分脱位;
2
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
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
6.外伤性瞳孔放大,
2
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
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
1.嗅觉丧失;
3
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
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
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
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
6.鼻中隔穿孔;
3
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
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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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
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
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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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卵巢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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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
7.乳腺修补术后;
4
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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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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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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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压性骨坏死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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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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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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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因为长期劳作晕倒以后就医,说自己的视力受到严重影响,可能会有失明,很害怕,这是属于工伤范畴的吗?想了解一下工伤4级鉴定标准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lt;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lt;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lt;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gt;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gt;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gt;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以上就是工伤4级鉴定标准的内容。
我于2019.11.22日鉴定为轻伤二级,到现在公安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一直以疫情为由推诿
[律师回复]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应当不会有统一的标准。轻伤二级的级别是一致的,但是其产生的相关损失却难以一致。所以,都是要针对伤情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最终赔偿多少但是任何赔偿主张都不应当离开合理的原则,合理原则之内的应当赔偿合理原则之外的不应当赔偿因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等费用)因伤情所导致减少收入的误工费(伤者出具正规的收入证明,随后以合理的修养期限所得的结果为误工费,这个修养期限可以双方交涉,可以由医疗机构给出相关意见)护理费(伤情的部位不同,有的需要护理,有的则对日常生活没什么影响,对于影响生活的,应当给付护理费,护理费可以是直系亲属的误工费,亦可以是聘请护工的费用)营养费(如果涉及骨折,医疗机构一般会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此种情形下应当支付营养费)交通费(往返于医疗机构与住所之间的费用)后续治疗费(伤情如果不能在住院期间好彻底,需要回家休养,休养完毕复查的费用,以及复查后在需要的情形下再次采取的治疗措施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此项比较特殊,不是所有的伤情都可以得到,有些伤情比较特殊,例如在脸上会留下一定的瘢痕,即便经过治疗也无法彻底消除,此种情形下,应当给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不要问多少赔多少国家不会出台统一的根据伤情级别得到赔偿的标准因为这就背离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伤情的不同,受害人的本人具体情况都是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所有赔偿主张都离不开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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