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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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立功量刑标准是在其原本应该受到的刑事处罚基础上减轻、从轻来处罚,法院在审理此类有重大立功刑事案件时,若是减轻处罚,必须要说明理由。
重大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重大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重大立功量刑标准是在其原本应该受到的刑事处罚基础上减轻、从轻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立功

所谓立功,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这里的重要线索,指的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该进行查证。

3、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行为人阻止了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保护社会利益。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该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的情形是由刑事法律规范之中明确规定的,若是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是在法院、检察院审理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需要如实记录,这是在最终量刑时减刑的依据。根据司法实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主体,是可能会被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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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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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以上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可以算重大立功吗?
[律师回复]
一、重大立功的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所谓“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8、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重大立功对量刑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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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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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解释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前文所说的立功指的是一般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前文所说的立功基础上,再进一层。即,重大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有什么好处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立功人带来好处。这些好处,其实是对该立功人表现的一种肯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立功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知道,立功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更大多于能够从宽处罚。当然,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立功也有例外。即如果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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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机关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立功有什么好处等相关问题的介绍。事实上,立功能够给犯罪人带来从宽处罚,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正面评价。所以,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应当认真比照自身条件或者亲属条件,看是否符合立功条件。有无法断定的,可以咨询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报或者检举,以便让自己或亲友能够从宽处罚。毕竟,律师们的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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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并重大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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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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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重大立功后怎么量刑?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根据刑总第68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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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如何理解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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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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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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