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离婚如何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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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债务一般原则是“谁负债谁承担”。但是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物质条件时,该婚前债务就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离婚如何分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的通说是支持第二种观点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第一种观点。

  除此之外,《瑞士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定:“(1)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权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2)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规定了配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婚前债务一般原则是“谁负债谁承担”。但是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物质条件时,该婚前债务就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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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也是可以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类似于一方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子,但是结婚以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半名字的,因为房子已经变成了共同财产,自然房贷也就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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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转化为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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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转化为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您好,请问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情形有: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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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债务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
与婚后债务相对的是婚前债务,一般对于婚前债务我们都是认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负债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的话,则也是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那实践中,婚前债务该如何转化为共同债务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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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债务会转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一方婚前借钱购买结婚用品或者用于房屋装修的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一方婚前债务,债权人需举证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相关联,否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现行法律对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
对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但2020年最高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有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条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立法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予以确立的,而且规定得非常简单,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简单的规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实践中由于法官理解的差异,使得案件判决结果很难达到公正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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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怎么转成单方债务,离婚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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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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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方债务怎样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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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债务怎么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律师回复] 单方债务如何转成共同债务
1、婚前单方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处理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双方均认可的处理问题
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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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债务转化共同债务的有关建议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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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朋友前段时间结了婚,但是后来发现有债务,夫妻单方债务转为共同债务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和身份推定规则。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冲突与矛盾。要求债权人根据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从夫妻内部来说,一方根据用途推定规则的抗辩理由很容易成立。由此容易诱发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而身份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其举证责任甚至比用途推定规则推定中的债权人还要严苛。审判实践中,也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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