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及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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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及特点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

(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

(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

(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4)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的条件。

(5)被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6)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7)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就行政处罚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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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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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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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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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学期开学学了行政法,期末考试考行政法,平时老师讲得很乱也补明白,想知道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
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
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 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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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 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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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特点及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

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至于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应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惟一依据,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显然不应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

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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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概念及主要特点有哪些?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2、公司法是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公司法调整对象的特性决定的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又同时具有活动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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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现在是一位就读的大学生我打算签户口在杭州吗但是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资格,杭州户口迁入政策具体有哪些实施政策及内容?
[律师回复] 杭州户口落户有7种方案:
应届毕业生落户,其条件为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人才引进落户,其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4)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
(5)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无居住一年要求。
购房落户,其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2006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2008年10月14日之后在拱墅区(80万)、江干区(80万)、下城区(80万),西湖区(80万),上城区(100万)付清相应房款的。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实际入住);
(6)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7)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海外留学生回国落户方案,其条件为国外留学(包含香港、澳门)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教育部认证并且在杭州落实工作单位后可以在杭州落户。
投靠落户方案,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老年投靠
申请条件:
(1)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55周岁;
(2)外地无子女,其子女均在杭州市区的,可到杭州市区投靠子女;
(3)杭州市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
(4)夫妻双方原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达到投靠年龄后可回杭投靠;
(5)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2、未成年子女投靠
申请要求:凡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夫妻投靠
申请要求:夫妻婚龄满3年(含3年),外地农村农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村民结婚满2年的,在杭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外地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投资纳税落户方案,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内资投资落户条件:
1、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来杭投资企业;
2、来杭投资企业在杭已正常运转(国地税累计缴纳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外地资金须占25%以上;
3、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实缴),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5、申请人需高中以上学历;
6、申请人必须是公司股东或者有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二)外商投资落户条件
1998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新批或在该年度起增资10万美元以上并在本市或区缴纳税收满1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每投资10万美元外资可办理一名企业管理人员进杭落户;
(三)纳税落户方案
申请条件: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00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代表本人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地税满15万元,业主本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高技能人才落户方案,其条件有如下几条:
(1)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2)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
1、2两类人员需在杭工作满5年(要有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不能中断)且在杭拥有住房,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
杭州紧缺工种名录:
车工/数控车工,冷作钣金工,物流师,铣工/数控铣工,工具钳工,汽车维修工
磨工/数控磨工,机修钳工,钢筋工,镗工/数控镗工,装配钳工,西式烹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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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于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别规定
[律师回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强制驱散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海关等极少数实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为体现从严规范的精神, 该法从严格规范实施程序的角度作了规定, 要求除了遵循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外, 还另外增加了五项特别程序: 一是当场告知或者是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应当及时让其家属知道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防止造成当事人下落不明,其家属难以依。另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比如其孩子年幼或者亲属疾病无人照料等, 如果不及时通知其家属, 还可能会引发其他事件, 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和他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危险。通知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和期限。如果家属在现场, 通知可以当场作出; 如果家属不在现场, 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通过合理的方式立即通知。通知形式可以是书面, 也可以是电话。通知应当采用合理及时的方式, 能使其家属尽快知道有关情况。 二是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 应当在返回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这项规定比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的要求更加严格, 明确规定了报告的时间, 即在返回后立即报告, 使负责人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这项规定是严格规范即时强制程序的一种体现。 三是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任意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因此本条没有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仅作原则性规定。但按照法律规则,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特点决定了期限不能太长。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海关法规定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 应当立即解除, 不得拖延。与行政处罚不同,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并非为了制裁当事人,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 尤其是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需要具备时间、情形、实施主体的资格等各方面的条件更为严格,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如拘传后已经查证事实、嫌疑人的事实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传唤目的达到已经了解情况、醉酒人已经清醒不会作出危害行为、戒毒效果良好、隔扇治疗治愈不会出现传染情形等等,没有及时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应“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如果单行法中对即时强制措施还有特别的程序规定, 也要遵照执行。如在海关法中, 扣留犯罪嫌疑人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这就属于特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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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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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犯罪特点及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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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实质的一罪包括哪几种情况及其共同特点。
[律师回复]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 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
( 2)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 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1)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这两种时间持续性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2)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果加重犯是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并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所以,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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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特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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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妹因为不满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准备去起诉,行政复议案件呈现特点是什么法律特点可以起诉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老板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理十分有意见,申请了行政复议,基层税务行政复议特点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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