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特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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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等等。
效力待定合同特征包括哪些

一、效力待定合同特征包括哪些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若未获追认无效吗

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的话合同是无效的。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其效力暂时出于未定状态,需要看被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是否有进行了追认。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在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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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特征
(1)长期待摊费用属于长期资产;
(2)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
(3)长期待摊费用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
账户设置
“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下,企业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4)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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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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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
(3)长期待摊费用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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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下,企业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4)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效力待定合同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反映国家对成立合同的态度即国家对合同肯定或否定评价,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无法确认,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能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包括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代订合同资格三种情况。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使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签定一方主体权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或权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当事人也无故意。
5、实质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实质讲可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但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无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权利人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前合同不能生效或权利人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后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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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的合同具有效力不确定以及主体特殊等特征。如果说在签订了合同后也是确定合同是否可以生效的,那么合同是否有效也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区分的,当合同在签订后具有合同有效的瑕疵后也是不会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说在一定期限内是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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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犯罪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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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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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毒品犯罪的特征以及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毒品犯罪的问题,如毒品犯罪的数额怎么认定,新毒品犯罪有什么特点等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将会根据您提出的具体问题,为您做具体的分析,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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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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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遗产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产的特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也就是说,在公民死亡前,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只有在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继承”生存公民的财产要求,否则,构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

二,遗产具有财产性。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

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外国之遗产范围制度
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是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出遗产包括的范围,明定可以继承的外延;其二是排除式,即以例外规定的方法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未被排除者当然归属于遗产;其三是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即既列举可遗产的财产范围,又规定不能列入遗产的例外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范围制度
1。德国
德国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简略,它的遗产指“全部权利”。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至2020条的规定,应结算的赠与财产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嫁妆而赠与继承人的财物(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定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使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相应的范围;其他生前赠与,被继承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情形。
2。法国
法国对继承标的采信的是法律地位说,其遗产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范围规定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继承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免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通常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普通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平常用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结算。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继承法中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各种财产及财产权),也包括债务。遗产的结算范围包括嫁资、结婚费用、财产转让或债务免除的名义交付与直系卑血亲的全部财产、被继承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支出的超过普通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继承人有其他意思表示的除外)。
4。日本
日本遗产的内涵采广义说,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而且还包括消极财产,以及祭祀身份。
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遗产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遗产的特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也就是说,在公民死亡前,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只有在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继承”生存公民的财产要求,否则,构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

二,遗产具有财产性。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

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外国之遗产范围制度
遗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纵观各国立法例,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三种方式。其一是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出遗产包括的范围,明定可以继承的外延;其二是排除式,即以例外规定的方法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出遗产的范围,未被排除者当然归属于遗产;其三是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即既列举可遗产的财产范围,又规定不能列入遗产的例外情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遗产范围制度
1。德国
德国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表述非常简略,它的遗产指“全部权利”。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至2020条的规定,应结算的赠与财产按其价值计入遗产内。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作为嫁妆而赠与继承人的财物(以赠与时未另作规定者为限);以应作为收入使用而给与的补助费以及供职业培训之用的费用,超出与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相应的范围;其他生前赠与,被继承人指示应予结算的等情形。
2。法国
法国对继承标的采信的是法律地位说,其遗产范围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应于结算的遗产范围规定得也比较广,除赠与时明示以应继承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给与者,或赠与人免除返还者外,均应视为遗产予以结算,但通常的供养、教育、学习技艺的费用、普通服装的费用,婚礼及平常用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结算。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分的赠与不予结算。
3。瑞士
瑞士继承法中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各种财产及财产权),也包括债务。遗产的结算范围包括嫁资、结婚费用、财产转让或债务免除的名义交付与直系卑血亲的全部财产、被继承人为子女的教育或职业培训所支出的超过普通程度的费用(但证明被继承人有其他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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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发生在犯罪以后,在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的一种悔罪表现。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对于犯罪的态度,对于犯罪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不思悔改逃避制裁,甚至重新犯罪;有些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还有些犯罪人甚至投案自首。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并非只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这就是投案自首。因此,自首是行为人的一种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投案行为。如果犯罪以后行为人虽然内心悔罪,但并未投案,仍然不能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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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的特征包括哪些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一、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三、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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