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车祸骗保会被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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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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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实施了具体的骗保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但是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犯,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才需要被判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制造假车祸骗保会被判刑吗?

一、制造假车祸骗保会被判刑吗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实施了具体的骗保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但是保险诈骗罪属于数额犯,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才需要被判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二、怎么认定保险诈骗?

1、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三、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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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车祸骗保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制造假车祸骗保会坐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骗保”这个词现在听来不再新鲜,在巨大利益面前,还是有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兵行险招,进行骗保。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实施了具体的骗保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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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误工费造假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误工费造假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车祸误工费造假怎么处理
一、车祸误工费造假处理方法
当事人认为对方提出的车祸误工费用造假,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此时还没有实际赔偿给受害人,那么首先应该调查清楚受害人的误工费用到底是多少。对于有工作的受害人,就是直接去受害人的工作单位核实误工相关的信息,对于误工费计算的标准直接参照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条;对于误工的时间计算,也可以直接到工作单位的人事处确认受害者因为车祸请假耽误的天数。
如果受害人的工作单位不配合,则可以先去向提起关于车祸赔偿的民事诉讼,然后以调查取证为理由向申请,让受害人的工作单位配合出具相关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受害人上一年度的工资状况和误工时间的状况。经过的调查,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工资和误工时间的证明可以作为误工费的证明,而被害人提出的明显有误的误工费赔偿则赔偿标准。如果是受害人虽然有固定工作,但是工资并不是固定的,收入浮动比较大,那么一般是按照受害人的工作单位中其他差不多的岗位的人员平均工资来证明受害人的工资。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一般来说是按照受害人所在的地方的上一年平均工资算的,这个一般可以直接在当地的政府信息里面可以查到。
如果在这之前已经将误工费赔偿了,如今当事人知道了被害人造假了误工费,那么要追回因为被害人造假而多赔偿的误工费,只能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让受害人退回造假取得的那部分误工费。依然是用之前的方法,有工作的去工作单位调取关于受害人误工费不属实的证据,以此证明受害人误工费造假,进而拿回因造假而付出的额外的赔偿。
二、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方制造假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方制造假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方制造假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方制造假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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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误工费造假怎么处理
当事人认为对方提出的车祸误工费用造假,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此时还没有实际赔偿给受害人,那么首先应该调查清楚受害人的误工费用到底是多少。如果在这之前已经将误工费赔偿了,如今当事人知道了被害人造假了误工费,那么要追回因为被害人造假而多赔偿的误工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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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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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制造一个假的事故现场,想骗保,是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
保险诈骗罪
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处罚
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
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刑法》第198条第1款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
主要有三种:
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双重处断说。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双重处断说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说,即对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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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假车祸骗保会坐牢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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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制造制,产品淘汰制度,制造制造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主要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我国多部环境保护单行立法规定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制度。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淘汰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停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禁止转移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转移”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转移”行为。它既包括同一地区的转让,也包括异地转让。 第三,禁止进口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如果引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无法达到我国的环境保护要求,进口者则不应引进。商务部门和海关也应当在日常检查中,针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监测,将污染拒之国门之外,防止其他国家对我国的污染转移。 依法应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三种: 第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这些工艺由于生产方式落后,所制造的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严重污染环境,应当逐步加以淘汰。 第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比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钛合金电炉、2V-0.3/ 7、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 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 第三,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比如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机动车。 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 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分不同情况淘汰15种工艺和设备。202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修正)》,其中包括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编造虚假事实造假保险公司欺骗人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回复]
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首先,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
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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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误工费证明造假怎么处理?
提供虚假证据,应该收回赔偿,并且追究责任。予以开除或赔偿公司损失的利益处理。并对开虚假证明的公司或集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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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离婚对方制造假债务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对方制造假债务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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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制造假现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制造假现场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事故现场的,或者不是第一时间报警的,交警都不能划分责任。除非是事故现场有监控的,能看到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交警才能划分责任,否则只能出具事故证明,证明发生过事故,但这样的也不是没有办法,可以到,由划分责任,并下达判决书,然后按照的判决执行。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离婚后,老公制造假借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殷女士实在不解,于是拨通了晨报法援热线。本周法援特地就该问题进行重点解读。瞒着妻子丈夫制造了一堆假借条从去年开始,丈夫就一直在闹着和殷女士离婚。考虑到孩子和家庭的完整,殷女士一直没同意。“后来他干脆不回家了。”殷女士说,就在前段时间,丈夫一纸诉状告上了下关区,要求通过法律途径与其离婚。殷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对离婚早有准备,竟然拿出了一堆借条,债主大部分都是丈夫的父母和亲戚。殷女士称,对于这些债务,她根本就不知情,丈夫明显是在制造假借条转移财产。法援解读:司法实务中,离婚时一方给自己亲属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相关债务一般不予认可。婚姻期间继承房产是否变成共同财产史先生是家中的独子。据史先生介绍,就在他结婚之后没多久,父亲因病去世了。“父亲去世之前特地留下了遗嘱,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和财产都给了我。”史先生说,现在他和妻子的感情不是很好,甚至有可能要离婚。现在妻子提出的唯一要求是,离婚可以,所有财产,包括其继承的父亲的遗产都要一起分割。史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父亲的遗产是给自己的,与妻子无关。在和妻子协商无果下,史先生找到了晨报法援求助。法援解读:如果史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所有遗产只赠与给史先生个人的话,这些财产则属于史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其妻子无关。读报学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1)工资、奖金; (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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