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纠纷中当事人需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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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第一个需求是心理需求,即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发生突变,夫妻感情破裂,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痛苦、焦虑甚至愤怒,此时当事人需要别人尤其是专业人士的心理安慰。
姻纠纷中当事人需求有哪些?

首先,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第一个需求是心理需求,即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发生突变,夫妻感情破裂,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痛苦、焦虑甚至愤怒,此时当事人需要别人尤其是专业人士的心理安慰。

其次,婚姻纠纷发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会产生情感需求,例如归属感需求,不断的问自己将情归何处,自己离婚后将归于何处;例如安全感需求,内心产生恐慌,害怕一方或者一方的家人伤害自己等等方面的情感需求。

再次,婚姻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会有财产需求,财产是生活或者更好生活的基础,不能在失去了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财产。于是当事人会有财产需求,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动产(汽车)、不动产房屋等各种财产的分割需求,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同时,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方面具备专业经验的律师在处理或者化解当事人上述需求时需要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成长背景和具体的婚姻状况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排列顺序,然后根据不同的需求层次制定不同的化解方案或者策略。

另外,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方面,律师应帮助当事人梳理负面情绪,在当事人冷静下来后,针对当事人的情感需求进行理性分析,然后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抉择或者方案。

另外,在当事人的财产需求方面,佛山婚姻纠纷律师要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财产线索等等方式了解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找出一方在法律需要被照顾的情形,例如家暴、为家庭付出更多,抚养子女等情况的,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

最后,在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方面,婚姻中造成的心理创伤,律师可以帮助或者通过自己认识的具备专业心理咨询的人帮助当事人修复婚姻关系中遭遇的心理创伤,使得当事人尽快从婚姻创伤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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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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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律师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婚姻纠纷律师费用大概需要多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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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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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包括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婚姻解除关系纠纷;
2、财产分割纠纷;
3、子女抚养问题纠纷。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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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纠纷包括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婚姻解除关系纠纷;
2、财产分割纠纷;
3、子女抚养问题纠纷。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1、《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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