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校园暴力而杀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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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17条第1、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因校园暴力而杀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

二、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三、有关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

这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龄年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也给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在法律层面作特殊规定。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由此可见,由于校园暴力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特点,法律对于因校园暴力而杀人的青少年除了严惩之外,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政策,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法律保护。刑法对于遏制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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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校园暴力杀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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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语言暴力属于校园暴力吗
[律师回复] 在生活中,我觉得最大的暴力就是语言暴力。同样在校园中,最冷的暴力我觉得也是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虽然不会伤害到你肉体的一丝一毫,但是对人内心的影响可不能小看了。作为一名正在教学一线的老师,每天面对着一群群孩子,孩子毕竟都是孩子,他们有做好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孩子直指他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但是有时强调过好多次的事情,总有孩子会记不住,明知故犯。内心的一股怒火油然而生,随之话语就会严重了。 教育家罗晓说,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指出学生的不良习惯,并帮助学生进步。但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杜绝身体暴力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语言暴力”。 罗晓说,虽然“语言暴力”对学生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伤害。“语言暴力”没办法满足学生被尊重、被理解以及归属感的需求,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人际交流方面容易过分防御,造成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如果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心理就会压抑。 在罗晓看来,一个好的教育者,批评学生、帮助学生进步需要技巧。首先,批评学生要有根有据,公平公正,语言上不能一直讽刺。其次,适当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要掌握分寸,老师要在理解、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比如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老师用心去理解,就不会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就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再次,教育学生是一个教师反思自我的过程,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榜样,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强化学生的优点进行教育。学生学习不好、习惯不好,有很多因素,与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关系,学生会模仿老师,老师要做好榜样。 老师本身要学好教育心理学,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让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会主动想到找您帮忙。
学校有校园暴力小团体,而且他们针对同学,是没有理由,看不惯就骂就打,我同桌因为碰掉了他们其中一个人的笔筒,就给他们拖到角落拳打脚踢,后来我告发他们,我也被连带针对,只是因为我是女生 ,所以被语言攻击,然后老师教育之后,他们就讲那个同学在宿舍拳打脚踢,倒掉他的洗澡热水,热水是要钱买的,还骂他低保户,我很愧疚那个同学因为我…… ,还对另外一个同学写侮辱性小说,老师不敢管,证据也不是很足,全封闭学校,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律师回复] 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刑法条文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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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防卫杀人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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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城区律师路北区律师阳原县律师涞水县律师滦县律师南城区律师福田区律师现如今,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急需一种方式去宣泄自己的烦闷情绪,暴力便悄然滋生。校园暴力也越来越多的被媒体曝光,为此,社会上就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校园暴力处罚太轻,对于这种不良现象绝不能姑息;这事是一群熊孩子闹着玩,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校园暴力这个话题。
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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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重刑是否能减少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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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处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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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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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如何报警?怎样应对校园暴力?
如果发生校园暴力,受害人在报警之前,应当收集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等。警察接到报警通常都会先调查取证,根据暴力情况、学生的年龄等情况,做出判断。如果遇到校园暴力,首先和施暴者谈判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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