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保护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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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保护是什么?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用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具体的外在形态,如月饼的包装上可以直接用月饼的图案,香皂的装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润皮肤?的字样;

第二,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装饰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显著性,只要能够达到促销利购的目的就可以了,这一点与商标最为不同,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如恭贺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仍然可以成为商品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

第三,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够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和装潢,由于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性为主,其包装和装潢只由一家独占显失公平;

第四,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可以随着市场需要随时变更图案和文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这样阐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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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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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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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包装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
[律师回复] 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主要是指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商品标准无论是否注明,都不能违反;而其他一些属于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否采用由使用者自己确定。但是,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一旦注明了所采用的标准,就意味着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表明该商品的相关质量指标与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是一致的。如果销售者出售商品的质量状况与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销售者就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对商品质量的保证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人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消费者某甲于被告经营者某乙的超市中购买了6床某品牌羊毛被。在被子的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面料为纯棉、涤棉,填充物为30%羊毛、50%九孔纤维、20%中空棉,被子的水洗标上注明该商品成分含量为“面料棉100%,填充九孔纤维50%,羊毛30%,涤纶短纤20%”,符合国家FZ/T2020-2020检测标准。消费者某甲认为,该羊毛被的羊毛含量不可能按国家检测标准达到这么高的水平。后经依法鉴定,该羊毛被中填充物的羊毛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面料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消费者某甲在被告经营者某乙的超市中购买的羊毛被属于不合格产品,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经营者某乙不但要按消费者某甲的要求退货,还要承担消费者某甲的交通费以及被子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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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能否享受三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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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机、固定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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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包销,商品房包销合同有那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商品房包销商品房包销是随市场经济规律应运而生的房地产营销方式。那么,商品房包销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呢目前我国立法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认识不一,也尚未定论。最高人民为稳妥起见,制作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性质予以归类,只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将其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予以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原理,按照合同的内容或者名称是否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直接调整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名称也未作出特殊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合同,如劳务合同、搬迁合同,包销合同也是如此。因此,没有必要将包销合同一定要归属于那一类。对于无名合同应当参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目的,适用与该合同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应用《合同法》的原则和民法原理处理。
二、商品房包销合同有那什么特征商品房包销合同可以概括以下特征:
(1)合作性——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包销商品房的合作关系;
(2)占有性——包销人对包销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并有权获取销售溢价;
(3)风险性——包销期限满未销售的商品房,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
(4)时间性——商品房包销合同中约定的包销期限。
商品房包销是什么,商品房包销的有什么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包销是什么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出现在商品房买卖市场,既不同于完全的代理行为,也不同于完全的中介行为,也不同于买卖行为。
二、商品房包销的有什么法律特征商品房包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有一定的代理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该两条的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行为具有专属性、排他性,即只有商品房开发商才能销售商品房。包销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故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26条明确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27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商虽然应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但开发商转让的只是商品房的销售权,而不是所有权。但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代理性,也有其特殊的一面,即使有客户向开发商预购已包销的商品房,开发商也不得自行预售,应转由包销商预售,否则,构成违约。
2、包销商有很强的自主性。包销商对合同约定的包销房屋享有的销售权,并有获取包销基价与实际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利益的权利。开发商将商品房以包销基价交由包销人销售,包销人可以自主决定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如销售价格高于包销基价,可以获得超额部分;如销售价格低于包销基价,向开发商补偿差额部分。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确定包销价格。一是双方约定包销基价和付款期限,对外销售的价格由包销人决定。二是双方约定将对外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开发商,剩余部分则作为包销人的报酬。包销商对其包销范围内的房屋拥有以确保销售而存在的占有权,开发商因此丧失了将包销房屋自行销售、处分的权利。
3、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包销款,剩余的商品房则由包销商承购。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则由原来的包销关系转为买卖关系。另外,商品房市场行情的变化的风险也由包销商承担。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除不可抗力外,包销商都应向开发商支付约定包销价款。
什么是商品房包销,商品房包销合同有那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商品房包销商品房包销是随市场经济规律应运而生的房地产营销方式。那么,商品房包销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呢目前我国立法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认识不一,也尚未定论。最高人民为稳妥起见,制作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性质予以归类,只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将其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予以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原理,按照合同的内容或者名称是否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直接调整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名称也未作出特殊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合同,如劳务合同、搬迁合同,包销合同也是如此。因此,没有必要将包销合同一定要归属于那一类。对于无名合同应当参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目的,适用与该合同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应用《合同法》的原则和民法原理处理。
二、商品房包销合同有那什么特征商品房包销合同可以概括以下特征:
(1)合作性——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包销商品房的合作关系;
(2)占有性——包销人对包销商品房享有销售权,并有权获取销售溢价;
(3)风险性——包销期限满未销售的商品房,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
(4)时间性——商品房包销合同中约定的包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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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有什么特征
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主观上的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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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对特殊产品的包装包括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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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农产品商标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产品商标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产品商标有哪些特征
1、农产品商标的历史相对较短
商标的使用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商标的使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其最初主要用在工业品上,后来农产品也开始使用商标。农产品虽然和工业品相比具有更悠久的历史,但其使用商标的历史则远远短于工业品。商标的雏形是远古时期使用于手工业制品上的各种标记,我国在战国时期已经在陶器上使用印记,而古埃及、巴比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很早就在手工业品上使用各种标记。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产生以后,它普遍被视为工商业标记,商标权在早期也只是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农产品商标历史较短的这一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产品商标意识的缺乏,工业品的生产销售者很早就懂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加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负载的价值,但长期以来,很少有人认为商标对农产品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广大的农业生产和销售者缺乏对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和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使用商标历史较短这一特点还造成了农产品商标制度不健全、保护体系不完备等问题。
2、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商标中占据很大比重
在农产品商标中,地理标志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中是很少见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产品特色的形成有赖于当地的自然环境,比如有“金殿御菜”之称的洪山菜苔,生长于洪山宝塔和南湖之间的洪山乡境内,它特色的形成依赖于当地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据说能够听到宝通禅寺钟声的地方出产的洪山菜苔最为地道,超出此范围则菜苔的颜色变淡,味道也变差了。许多农产品都是这样,离开当地的水土,就无法形成其特色,既然只有此地才可出产,那么以当地的地名为商标便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文化的国家,许多地方都培育了它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漳州芦柑、宁夏枸杞、砀山酥梨、烟台苹果,这些特色农产品早在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前就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缺乏商标制度保护的情况下,这些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往往在品名前冠以地名将本地特产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久而久之,这一行为产生品牌效应,农产品由于地名的区分得以保有其特色,越发走俏,地名因为特色农产品而更加出名,这些地名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了这样一笔巨额财富,当地的生产经营者自然不肯舍近求远,放弃它而去另创品牌了,于是我国就出现了农产品大量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的状况。
3、多数农产品商标申请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分散,规模小,我国的农户户均只有几亩地。个体农户势单力薄,单独为自家小块土地的出产去申请商标,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确无必要。在实践中,农产品商标的申请工作多半是由农产品协会、地方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如此一来,除了有一定规模可自行申请、自行使用商标的农业企业以外,农产品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但是,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商标的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为自己所用,而是由许多户极其分散的农户使用,这给商品质量的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商标的使用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申请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往往不是专属于自己使用,其难有保证商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使用同一商标的农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整体下滑。
农产品商标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产品商标包括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农产品商标有哪些特征
1、农产品商标的历史相对较短
商标的使用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商标的使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其最初主要用在工业品上,后来农产品也开始使用商标。农产品虽然和工业品相比具有更悠久的历史,但其使用商标的历史则远远短于工业品。商标的雏形是远古时期使用于手工业制品上的各种标记,我国在战国时期已经在陶器上使用印记,而古埃及、巴比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很早就在手工业品上使用各种标记。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产生以后,它普遍被视为工商业标记,商标权在早期也只是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农产品商标历史较短的这一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产品商标意识的缺乏,工业品的生产销售者很早就懂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加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负载的价值,但长期以来,很少有人认为商标对农产品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广大的农业生产和销售者缺乏对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和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使用商标历史较短这一特点还造成了农产品商标制度不健全、保护体系不完备等问题。
2、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商标中占据很大比重
在农产品商标中,地理标志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中是很少见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产品特色的形成有赖于当地的自然环境,比如有“金殿御菜”之称的洪山菜苔,生长于洪山宝塔和南湖之间的洪山乡境内,它特色的形成依赖于当地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据说能够听到宝通禅寺钟声的地方出产的洪山菜苔最为地道,超出此范围则菜苔的颜色变淡,味道也变差了。许多农产品都是这样,离开当地的水土,就无法形成其特色,既然只有此地才可出产,那么以当地的地名为商标便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文化的国家,许多地方都培育了它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漳州芦柑、宁夏枸杞、砀山酥梨、烟台苹果,这些特色农产品早在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前就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缺乏商标制度保护的情况下,这些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往往在品名前冠以地名将本地特产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久而久之,这一行为产生品牌效应,农产品由于地名的区分得以保有其特色,越发走俏,地名因为特色农产品而更加出名,这些地名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了这样一笔巨额财富,当地的生产经营者自然不肯舍近求远,放弃它而去另创品牌了,于是我国就出现了农产品大量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的状况。
3、多数农产品商标申请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分散,规模小,我国的农户户均只有几亩地。个体农户势单力薄,单独为自家小块土地的出产去申请商标,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确无必要。在实践中,农产品商标的申请工作多半是由农产品协会、地方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如此一来,除了有一定规模可自行申请、自行使用商标的农业企业以外,农产品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但是,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商标的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为自己所用,而是由许多户极其分散的农户使用,这给商品质量的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商标的使用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申请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往往不是专属于自己使用,其难有保证商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使用同一商标的农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整体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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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品牌被抢注侵权吗?
知名商标品牌被抢注,如果注册时间早于其他公司,不属于侵权。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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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特价商品是否适用于三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机、固定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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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三包规定有那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机、固定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农产品商标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农产品商标的特征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产品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农产品商标的历史相对较短
商标的使用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商标的使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其最初主要用在工业品上,后来农产品也开始使用商标。农产品虽然和工业品相比具有更悠久的历史,但其使用商标的历史则远远短于工业品。商标的雏形是远古时期使用于手工业制品上的各种标记,我国在战国时期已经在陶器上使用印记,而古埃及、巴比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很早就在手工业品上使用各种标记。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产生以后,它普遍被视为工商业标记,商标权在早期也只是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农产品商标历史较短的这一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产品商标意识的缺乏,工业品的生产销售者很早就懂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加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负载的价值,但长期以来,很少有人认为商标对农产品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广大的农业生产和销售者缺乏对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和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使用商标历史较短这一特点还造成了农产品商标制度不健全、保护体系不完备等问题。
2、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商标中占据很大比重
在农产品商标中,地理标志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中是很少见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产品特色的形成有赖于当地的自然环境,比如有“金殿御菜”之称的洪山菜苔,生长于洪山宝塔和南湖之间的洪山乡境内,它特色的形成依赖于当地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据说能够听到宝通禅寺钟声的地方出产的洪山菜苔最为地道,超出此范围则菜苔的颜色变淡,味道也变差了。许多农产品都是这样,离开当地的水土,就无法形成其特色,既然只有此地才可出产,那么以当地的地名为商标便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文化的国家,许多地方都培育了它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漳州芦柑、宁夏枸杞、砀山酥梨、烟台苹果,这些特色农产品早在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前就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缺乏商标制度保护的情况下,这些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往往在品名前冠以地名将本地特产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久而久之,这一行为产生品牌效应,农产品由于地名的区分得以保有其特色,越发走俏,地名因为特色农产品而更加出名,这些地名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了这样一笔巨额财富,当地的生产经营者自然不肯舍近求远,放弃它而去另创品牌了,于是我国就出现了农产品大量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的状况。
3、多数农产品商标申请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分散,规模小,我国的农户户均只有几亩地。个体农户势单力薄,单独为自家小块土地的出产去申请商标,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确无必要。在实践中,农产品商标的申请工作多半是由农产品协会、地方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如此一来,除了有一定规模可自行申请、自行使用商标的农业企业以外,农产品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基本上是不一致的。但是,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商标的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为自己所用,而是由许多户极其分散的农户使用,这给商品质量的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商标的使用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申请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往往不是专属于自己使用,其难有保证商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使用同一商标的农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整体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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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特殊职务作品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特殊职务作品规定是有法人或者是被法人单位享有,作者是享有署名的权利的。比如说如果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一些物质条件所创造出来的,有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一些产品的设置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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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特价商品是否适用三包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机、固定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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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是否适用三包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机、固定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特价商品是否适用“三包”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机、固定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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