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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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的条件是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需要办理转托手续,转委托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来不及告知被代理人,在事后必须要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的通知被代理人。没有紧急情况的,不能直接转委托。
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案件转委托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二、知识产权案件授权委托书应该怎么写?

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

_________单位: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兹授权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就是由受托人直接代理的,受托人不能无缘无故的就把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再委托给其他人来处理。绝大多数的转委托诉讼的情况,也都是征得了被代理人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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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2、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话 邮编。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单位、个人)的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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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委托,转委托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二、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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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是什么意思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二、转委托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转委托的条件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委托的条件是如何的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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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能够转委托吗?转委托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人在获得委托人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转委托,否则是不可以进行转委托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委托同一个人去办理抵押手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软件转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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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条款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转委托条款是应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委托条款是如何的
转委托的概念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由《民法通则》第68条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
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转委托应遵守的规则
转委托在实践中也是容易出现纠纷的。为此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对转委托的规定。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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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转委托的条件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委托的条件是如何的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转委托的条件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委托的条件是如何的
在转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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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委托与无转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有转委托和无转委托的区别在于,被委托人的身份不一样,如果无转委托,委托人就是跟被委托人签合同的当事人,有转委托的,委托人等于是第3方,不过,转委托行为未经过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合同只在受托人跟第3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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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理解物业管理的转委托和转委托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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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转委托了适用条件包括必须要提前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并且转委托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背带人的利益来考虑,而且代理人他必须要在自己拥有的代理权限范围之内才能转委托,而不能够发生越权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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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委托需要委托人同意吗
转委托当然是需要委托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的,转委托有效的情况有:委托人事先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在委托前已取得委托人同意、虽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委托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转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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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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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再委托与转委托的区别是如何的
再委托一般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原委托人再次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同样的事情。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三、什么情况下代理权可以被转委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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