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有期徒刑三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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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剩余有期徒刑三个月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执行,从而是留在看守所代为执行最后的刑期;被判有期徒刑的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进监狱执行刑法;执行期满的,就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剩余有期徒刑三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一、剩余有期徒刑三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剩余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就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执行;一般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留在看守所服刑),3个月以上投送监狱。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判了有期徒刑都是由监狱来进行执行,但如果所存在的有期徒刑在三个月或者是三个月以下的那么就可以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代为执行,这也是节约了 国家的资源,从而也让犯罪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的,所以, 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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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  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七、一次性工伤待遇申领  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核定。  
八、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九、经常性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经常性待遇。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条件的发给《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  
十、经常性待遇资格年审  《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一次,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年审。年审时需填写《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年审表》,凭工伤职工生存状况证明、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条件发生变化的证明,由单位或本人持《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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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范里安提出了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几种计算方法。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 1977年 a.k.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消费者剩余源于递减的边际效用。更确切地说,它表现为一种物品的总效用与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人们之所以能够享受“消费者剩余”,并从他们各自的购买行为中获得福利感,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所购买的某一物品的每一单位,即从第一单位到最后一单位,支付了相同的价格,而且所支付的又都是最后一单位的价格。 然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告诉我们:对同一物品因占有的次序的不同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感就不同,因而人们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不同。随着人们对同一物品占有数量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每增加一单位商品的效用是递减的.但总效用是增加的,当总效用达到极大值时,边际效用趋于零;当超过极大值继续消费时边际效用为负,从而总效用开始下降。由于商品的价格是由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决定的,而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低于它之前的每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事实上每一个处于n+1位置上的商品的效用,都低于位于它前面的商品的效用,或者说前面的每一单位的商品的效用,都高于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因而人们在他们的购买行为中,就可以从前面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效用剩余。 如果以货币为效用衡量尺度来说明一个人对水的消费,比如说水的价格是每加仑1美元(在供给等于需求的前提下,最后一单位水,第8加仑水的效用决定水的价格)就可以得到水的需求曲线。 因为第一加仑的水非常有用,能够消除极度的饥渴,消费者愿意为它支付9美元(即消费者价格是9美元)。但是这一加仑水的真实代价只不过是水的市场价格1美 元,于是,消费者就从中得到了相当于8美元(9美元-1美元)的“消费者剩余”。假如第2加仑的水对消费者来说值8美元,但水的成本依然为1美元,于是消 费者又从第2加仑的水的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7美元(8美元-1美元)的“消费者剩余”。如此推论下去,直到第9加仑的水,它对消费者来说只值50美分,从而消费者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消费者剩余”为负,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一加仑的水的,而在第8加仑水上,消费者达到了均衡(消费者购买了全部 “消费者剩余”)。 从消费者对水的购买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消费者为购买8加仑的水只支付了8美元,但消费者从8加仑水的购买中却得到了价值44美元(9美元+8美元+ 7美元+6美元+5美元+4美元+3美元+2美元)的总效用。这样,消费者也就得到了超过其支付额36美元的“消费者剩余”。由于在购买行为中,消费者总是按照最后一单位的价格支付全部单位的价格,因此他们得到了成本之上的效用剩余。然而,“消费者剩余”作为一种额外的效用,仅只是一种心理感觉。如上分析,这并非消费者真的得到了36美元的现钞,而是得到了价值36美元的福利感或满足感。然而正是这种满足感或福利感,对消费者来说,如同亚当斯密所说的 “看不见的手一样”,左右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影响着市场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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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剩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范里安提出了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几种计算方法。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 1977年 a.k.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消费者剩余源于递减的边际效用。更确切地说,它表现为一种物品的总效用与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人们之所以能够享受“消费者剩余”,并从他们各自的购买行为中获得福利感,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所购买的某一物品的每一单位,即从第一单位到最后一单位,支付了相同的价格,而且所支付的又都是最后一单位的价格。 然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告诉我们:对同一物品因占有的次序的不同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感就不同,因而人们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不同。随着人们对同一物品占有数量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每增加一单位商品的效用是递减的.但总效用是增加的,当总效用达到极大值时,边际效用趋于零;当超过极大值继续消费时边际效用为负,从而总效用开始下降。由于商品的价格是由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决定的,而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低于它之前的每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事实上每一个处于n+1位置上的商品的效用,都低于位于它前面的商品的效用,或者说前面的每一单位的商品的效用,都高于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因而人们在他们的购买行为中,就可以从前面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效用剩余。 如果以货币为效用衡量尺度来说明一个人对水的消费,比如说水的价格是每加仑1美元(在供给等于需求的前提下,最后一单位水,第8加仑水的效用决定水的价格)就可以得到水的需求曲线。 因为第一加仑的水非常有用,能够消除极度的饥渴,消费者愿意为它支付9美元(即消费者价格是9美元)。但是这一加仑水的真实代价只不过是水的市场价格1美 元,于是,消费者就从中得到了相当于8美元(9美元-1美元)的“消费者剩余”。假如第2加仑的水对消费者来说值8美元,但水的成本依然为1美元,于是消 费者又从第2加仑的水的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7美元(8美元-1美元)的“消费者剩余”。如此推论下去,直到第9加仑的水,它对消费者来说只值50美分,从而消费者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消费者剩余”为负,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一加仑的水的,而在第8加仑水上,消费者达到了均衡(消费者购买了全部 “消费者剩余”)。 从消费者对水的购买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消费者为购买8加仑的水只支付了8美元,但消费者从8加仑水的购买中却得到了价值44美元(9美元+8美元+ 7美元+6美元+5美元+4美元+3美元+2美元)的总效用。这样,消费者也就得到了超过其支付额36美元的“消费者剩余”。由于在购买行为中,消费者总是按照最后一单位的价格支付全部单位的价格,因此他们得到了成本之上的效用剩余。然而,“消费者剩余”作为一种额外的效用,仅只是一种心理感觉。如上分析,这并非消费者真的得到了36美元的现钞,而是得到了价值36美元的福利感或满足感。然而正是这种满足感或福利感,对消费者来说,如同亚当斯密所说的 “看不见的手一样”,左右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影响着市场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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