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这种可以定性为重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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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外情这种行为不能定性为重婚,只要当事人没有跟第三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属于出轨,如果当事人跟第三者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就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重婚者一般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婚外情这种可以定性为重婚罪吗

一、婚外情这种可以定性为重婚罪吗?

婚外情不是重婚,婚内出轨,并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登记结婚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重婚罪的自诉状应该怎么写?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自诉人: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由上可知,重婚罪和婚外情还是有差别的,而且在婚外情的案例中,作为原配,离婚的时候只能要求当事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三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重婚案中的第三者故意跟已婚人士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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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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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笔名、艺名的变更,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更名手续。
4、姓名维护权。
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该请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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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性算重婚吗
婚内对方跟他人有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就算重婚,如果不能证明对方跟第三者领结婚证,对方跟第三者也从来就没有对外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的,这种婚外性行为实际上就是出轨。重婚必须是跟别人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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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想问问根据遗嘱效力的重要性分类,哪种遗嘱最优法律效力,因为病重最近想要去做遗嘱,身边每个人都说我会好起来,但是我自己知道自己的事情,嗯,所以希望为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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