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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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即工程设计成果、数量,即设计工程量、价款或报酬,即设计费、质量,即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
工程设计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定义及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般也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标的,即工程设计成果:

  数量,即设计工程量;

  价款或报酬,即设计费;

  质量,即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

  履行。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于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常见,一般由发包人以设计成果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拒付设计费而引起。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要点与工程勘察合同相同。但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任往有下列两个问题:

  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此类案件中,设计人(承包人)一般主张其设计任务已经完成,发包人已经签收了设计图纸且未提出异议;发包人则往往抗辩称其并未认可设计图纸,且未实际使用设计人设计的图纸。我们认为,对此争议应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予以处理,若发包人在签计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若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或修改意见,而设计人未进行修改的,应认定设计人未完成设计任务。

  二、案例说明

  现举两个案例说明该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广告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为其商场进行广告设计并施工,验收以现场肉眼目测为准。后来设计人依约完成了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亦如期开业。因发包人拖欠设计施工报酬,设计人便诉至法院。诉讼中,发包人抗辩称设计人设计施工的广告存在质量问题,其曾要求设计人进行整改,但遭拒绝,故其有权拒付设计施工报酬。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发包人于实际使用该广告半年后方提出质量异议。据此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验收标准是以现场肉眼目测为准,现发包人已实际使用该广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故可以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了设计施工任务并为发包人所接受,因而判令发包人依约支付设计报酬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个案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其厂房进行设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将设计图纸交于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图纸后提出了异议,要求承包人修改。但承包人认为图纸中并无错误,拒绝修改,因而发包人便拒绝支付设计费,遂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否则不得请求支付设计费。

  设计费标准。发包人拒付设计费的另一点理由一般是认为设计费过高,要求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由于设计本身是一种智力劳动,设计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其价格并无统一标准,因此对于发包人的该项请求,法院一般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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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产品平面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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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下,关于设计院劳动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我们才从学校毕业,我想问一下,这个,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研究设计院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__________研究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 __________ 性别 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郑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联系方式 /座机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设计、工程监理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甲方有关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周
六、周日 .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甲方薪酬管理制度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甲方有关制度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如乙方属涉密人员,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签的,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脱密期。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①提供不真实的应聘资料的;
  
②隐瞒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的;
  
③隐瞒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的;
  
④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的;
  
⑤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招聘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的;
  
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
  
⑦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2)试用期已满,经查证,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弄虚作假的。
  
(3)违反本合同约定,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虽与其他单位无事实劳动关系,但领取兼职报酬的。
  
(4)连续旷工满四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满十天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工作时间从事甲方禁止事项的。
  
(6)被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判刑的。
  
3、双方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出现下述情形时,甲方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据此调整工资:
  
(1) 甲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的;
  
(2)乙方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考核不合格的;
  
②从业资格丧失的;
  
③乙方出现违法行为的。
  
5、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离职义务, 或者未履行其他相关特别约定,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延迟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手续的, 乙方应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地责任。
  
6、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列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如有变化乙方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人力资源部,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寄送相关文件视为送达乙方。
  
7、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含试用期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应赔偿甲方的招录费用。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当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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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2、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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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室内外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对于室内外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只知道通风有利于净化环境,不知道怎样合理通风。
2.只要装修时使用的材料是符合国家标准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的,室内就一定没污染。
3.只要装修,室内就一定有污染,室内环境污染没法预防
4.只要购买价格高的装饰装修材料,就不会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5.只重视装饰装修造成的污染,忽视了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
6.只要自己感觉没有气味,室内环境中就没有污染。
7.只知道空气净化器和净化剂能够净化室内空气,但不知道怎样合理使用。
8.只要选择了符合装修政策装修法规的正规的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就不会有污染。
9.只重视室内装修造成的污染,不重视其他方面的污染。
10.只知道室内环境应该依据装修政策装修法规进行检测,但是不知道怎样选择检测单位,甚至选择产品销售人员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有关专家指出,打装修污染官司时,消费者应首先掌握法律依据。懂得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庭装修也是一种消费。消费者的权益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些条款,以及装修政策,装修法规都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二是《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十项标准分别是:《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中有害物质限量》。这十项标准加上装修政策装修法规为我们打室内装修污染官司提供了有据可依的条款。 三是《家庭装修合同》。消费者一定要在装修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运用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在合同中依据装修政策装修法规增加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现装修工程存在有害气体污染问题,根据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签订的合同就成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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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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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接手了一个建设工程,不知道应该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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