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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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一、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矛盾冲突

1.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问题,一是网络发表权问题,网络传输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数据的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是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很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因而它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问题将造成冲击,成为著作权法律急需解决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二是复制权问题,作品数字化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最迫切的问题。作品的数字化是构成网络环境的基础,是版权保护的前提。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增加了作品利用的方式,数字技术的应用随之产生了复制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让复制的概念难以准确地界定。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是属于复制行为,还是创作行为?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三是著作权行使问题,网络信息的传播目的在于使用户广泛地应用,网络资源的分享,既是信息时代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资源的重要形式,也是网络用户的权利,但是对于网络资源的分享是否属于复制的范畴?网络共享资源的版权由谁维护,付费下载是否侵害用户权利?四是跨国著作权问题,网络的蔓延性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共享算是不是侵权,国际贸易保护壁垒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领域。

2.网络环境引发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是对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产业是信息服务业的第三产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如何保护数据库,因对数据库的利益不同,导致各国意见不一致。现有的数据库中有很大部分是由有版权信息和无版权信息组成的混合型数据库。数据库的保护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数据库信息的保护。当前国际上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数据库的定义问题,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以及如何界定数据库的著作权的问题。第二是如何定义“合理使用”的问题,网络时代使作品复制的速度和容易性大为提高,这有可能造成版权的侵害,但是如果禁止过多,又会限制数据库的合理使用。

3.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冲击 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带来了巨大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及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网络的公开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边界蔓延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网络传播过程中保护期限的冲突。

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矛盾冲突的对策思考

1.用技术手段解决矛盾 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产权问题是由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想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技术。数字时代,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便利,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是先加入数字化作品之中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阻止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保护版权人自己的权利而设置的,具有目的性强、针对性强、主动性强等特点,技术措施不仅要“有效”,还要“合法”,有效性是技术措施的前提,合法性是技术措施的保障。技术措施要获得合法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能具有攻击性;二是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三是必须具备交易功能或为交易提供渠道。

2.采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信息化的蔓延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为保护网络知识处产权,对于立法的要求日益强烈。当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体现出的也只是应急性,所以,当务之急是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一个合理的定位和概念,构建一个合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模式。对于立法的模式,应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补充,扩大范围,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之下。二是制定的独立网络知识产权法,这样便于解释、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保护效率。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立法应两步走,依照网络信息活动的特点,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的内容,在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单独立法,逐步建立新的法律规范,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依据国情,还要有所侧重,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要保护国内的利益,坚持技术开放的原则,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为未来发展战略打好基础。 结论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堪忧,这不仅需要立法来进行规范,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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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发生专利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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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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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假牌,是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仿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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