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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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协调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归根到底,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因此,在分析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问题时,我们应首先分析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各种利益及其相互关系。
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协调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归根到底,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因此,在分析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问题时,我们应首先分析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各种利益及其相互关系。

所谓利益,是一个客观范畴,它是人们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措施。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法律影响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4 〕法律由利益所决定,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5〕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有著作权的作品。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非物质性,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人们不能对其进行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所以容易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共同利用。〔6 〕作品的这一特点致使作品极易脱离著作权人的控制,使殚精竭虑创作作品的作者一无所获。因此,法律必须以专有权利的形式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即著作权人对其独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拥有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利,其性质为垄断权,其功能在于维护作者对其智力成果的控制,保护其正当权益,鼓励其创作更优秀的作品。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在奉行对作者权益予以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以作者权益为保护重心的“个人本位”强调了作者的个人利益,但绝对的、放任的“个人本位”容易导致作者权利的滥用,作品垄断者若索取高额报酬将会阻止精神产品进入市场,妨碍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利用,迟滞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这个问题的棘手之处就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7〕因此, 现代著作权法摒弃了“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的立法观,寻求新的立法理论。

现代著作权法除考虑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外,还兼顾了作品传播者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将著作权观念转变为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兼顾国家、个人利益的“双向本位”价值观。该理论认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应给予作者一定的补偿。但是,一部优秀作品,也必须通过传播者的传播才能为世人所赏识,将之“藏之深山”只能使其“胎死腹中”。所以,作品传播者是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媒介,是沟通两者关系的桥梁,故对其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应给予确认并予以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就作品使用者而言,他们对作品的使用使作品的社会价值得以体现,因为作品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满足人们的合理需要。作品使用者所支付的版税也补偿了作品创作人及作品传播者的损失。而且,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文化知识的渴求,只有保护其利益,允许其合理利用作品,才能促进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

我们在看到这三者利益统一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利益相互冲突的一面。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表现为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若听任其私权的恶意膨胀,则“不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一般人永远不能使用该作品,其结果,将会使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受到很大的阻碍。” 〔8〕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将荡然无存。反之,若仅考虑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而对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予以严格限制,则会熄灭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火焰,导致人类文化源泉的干涸。但从根本上讲,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无实质性利害冲突。作者并非是为把作品锁在抽屉里而创作,他希望作品能为更多的人所阅读、收听或欣赏。因此,“版权的真正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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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讲,除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使用外,已发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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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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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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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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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申请了著作权,但是不清楚这个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时间是怎样的,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一、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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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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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作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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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解释其他国家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以及相关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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