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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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一、夫妻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婚姻忠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1、婚姻忠诚协议书不需要公证,只要符合协议成立的要件即可生效。我国《民法典》尚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为维持婚姻并为着重保护非违约方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多的出现这种外在的保护婚姻、爱情的形式。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该条规定,“夫妻忠诚义务”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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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本身保证不了忠诚,也挽教不了婚姻。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加上“保证书”等,可以作为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的证据。所以,“忠诚协议”,该签的还是要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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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怎么样忠诚协议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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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生效时间并不像普通协议一样始于协议签订之时。虽然,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的,但协议的生效却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结婚后,这份协议的才开始生效。因此,它所约束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其他关系的主体。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协议中被要求的对象是在婚姻期间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赔偿的请求只能向过错方提出,而不能涉及的其他关系人。除此之外,要怎么签订忠诚协议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它的效力呢?
1、“忠诚协议”不可过分加重对方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无效。
按照您的说法,你们的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则另一方要失去自己的全部财产。这样的约定过分加重了出轨一方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因此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出轨”的定义应当尽量明确。
“出轨”的定义需要尽可能详细约定,例如您在提问中描述的“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就是详细的约定。但是对于将“亲吻”作为出轨的判断依据之
一,有违常人的一般认知规律,不宜将“亲吻”就作为“出轨”的认定标准。
3、关于财产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忠诚协议”中最好约定实际的赔偿金额,不宜将实物作为赔偿标的。因为实物可能在你们夫妻日常生活中卖出或者灭失,如若发生这样的情况,则会造成无标的可供执行的局面,导致赔偿无法执行。
4、关于见证和公正。
一般来讲,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视为双方均对协议认可,因此协议就有效。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是起到让协议具有更高的效力作用,并不代表没经过见证或公证的协议就无效。
5、关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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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要怎样忠诚协议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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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常人的一般认知规律,不宜将“亲吻”就作为“出轨”的认定标准。
3、关于财产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忠诚协议”中最好约定实际的赔偿金额,不宜将实物作为赔偿标的。因为实物可能在你们夫妻日常生活中卖出或者灭失,如若发生这样的情况,则会造成无标的可供执行的局面,导致赔偿无法执行。
4、关于见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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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条和18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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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鉴于问题描述的不够十分清晰,并未描述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婚姻家庭领域,关于婚姻关系存息期间的财产约定,还是社会经济活动领域,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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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忠诚协议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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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或者夫妻间签忠诚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忠诚协议书要公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忠诚协议书要公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在现今的生活已经是人人皆知的了,一般情况下,夫妻签订了婚前协议、婚内协议都会协议送公证处进行公证。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个人办理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将不予受理。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在一段时间后领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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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书有效吗?从内容上看,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否则协议是无效的;从履行方式来看,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民法典上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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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书要公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忠诚协议书要公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在现今的生活已经是人人皆知的了,一般情况下,夫妻签订了婚前协议、婚内协议都会协议送公证处进行公证。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一,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个人办理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将不予受理。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在一段时间后领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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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道不该去证明的生活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道不该去证明的生活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受合同法约束,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另外,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而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协商、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进行确定的,也可以变更。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人身权利,如离婚自由权、孩子抚养权等和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
(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高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净身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的支持。
(4)一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
案例总结:
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提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
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
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大竹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 38
7.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 38
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
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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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受合同法约束,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另外,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而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协商、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进行确定的,也可以变更。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人身权利,如离婚自由权、孩子抚养权等和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
(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高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净身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的支持。
(4)一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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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
案例总结:
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提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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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大竹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 38
7.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 38
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
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同居期间签忠诚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协议书无效,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讼的,人民也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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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做有限的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是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不忠行为时,应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该种约定主要涉及财产,应当承认其效力,但如果约定侵害了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应认定无效,比如约定不得跟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任何接触和交往。另外约定的违约金额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漫天要价,而显失公平,比如一些案件当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如果履行明显对违反协议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人困苦的境地,此时,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有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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