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登记了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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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半路夫妻登记了子女有继承权,所谓的半路夫妻,也就是离婚后重组的家庭,此时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重组之后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只有死者没有遗嘱,那么就平等的享有继承权。
半路夫妻登记了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一、半路夫妻登记了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1、半路夫妻登记了子女有继承权,所谓的半路夫妻,也就是离婚后重组的家庭,再婚家庭来带的孩子如果形成的是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并且形成扶养关系的,是具有继承权的。除非是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二、关于子女继承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不管是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结婚后若是感情破裂,都是有选择离婚的权利的,此后也可以选择与其他的主体再次办理结婚手续。此时就会有亲生子女与继子女的区别了,若是死者在世期间,并没有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那么不管是否是亲生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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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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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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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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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二、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会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
1.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2.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3.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4.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5.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6.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或者债务;
7.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该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登记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房产继承要提交什么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原产权人无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3、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原件);
4、登记机构认可的房产测绘资料(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其他房屋交易登记资料;
7、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8、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房产继承的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工作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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