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最长的审结是几个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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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特别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一审民事案件最长的审结是几个月

一、一审民事案件最长的审结是几个月

1.普通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计算

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当事人提起一审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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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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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一审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刑诉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 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八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二条 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已经提起公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的时间不仅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而且还会中断人民的审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之后,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换言之,如果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利用”上述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多得八个月的审理期限((13)28)。 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特殊因素”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极端延长,在现行法律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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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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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民事案件中,法院扣除审限最多可以扣除几次?扣除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只要发生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都可以扣除,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r虽然说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发生三个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如鉴定、公告等。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r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r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r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r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r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r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r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r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r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r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r(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r(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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