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和叔叔谁有遗产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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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孙子和叔叔相比较叔叔有继承权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叔叔是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者,继承权一般是不会被剥夺的,而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孙子只有在父亲死亡后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此时发生的是代位继承。

孙子和叔叔谁有遗产继承权?

一、孙子和叔叔谁有遗产继承权?

1、孙子和叔叔相比较叔叔有继承权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叔叔是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者,而孙子可否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首先要看爷爷奶奶生前有没有立遗嘱,如果说,就要以遗嘱为准(如果对此遗嘱有异议,可以跟立遗嘱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和协商无效的,还可以诉讼解决。)否则就进入法定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孙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孙子代位继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爷爷在世期间,可以订立遗嘱约定孙子可以继承遗产,在死亡后孙子就可以办理遗产的继承手续了。若是没有订立遗嘱的,且孙子并不是被爷爷直接抚养的,那么若孙子的父亲也没有死亡,此时是不具有分割爷爷遗产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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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孙子遗产继承权吗,我朋友的爷爷去世了不知道他能不能来继承遗产呢?求解答!
[律师回复] 如果爷爷有遗嘱孙子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如果父亲健在,没有继承权;如果父亲已去世,由孙子女代位继承。
  附: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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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去世,叔叔继承遗产,侄子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案情简介
侄子的六叔,一辈子没有结过婚,最近突发心肌梗塞过世了。请教一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叔叔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父亲的兄弟姐妹中目前在世的只有一个三叔。侄子家、三叔、还有其他的侄儿、侄女家按各自比例,大致如何分配呢
二、其它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规定其实是很清楚的,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据此规定,被继承人无子女,根本就不会涉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由死者的(外)孙子女代父母继承,而不适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于死者去世的情况。
所以,已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无代位继承权的。
三、律师说法--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只要不符合任意上述的6个条件之一的,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
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父母放弃继承,孙子能继承孙女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放弃继承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不经配偶同意能否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去世后遗产未分割,陈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隋某要求离婚,4月判决双方离婚。陈父于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涉及到两个问题,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
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对继承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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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和外孙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外孙和外孙女可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外孙,继承开始,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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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孙子孙女遗产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
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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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孙子遗产继承权吗,我朋友的爷爷把财产都留给了我的朋友,但是继承的时候遇到了麻烦
[律师回复] 如果奶奶去世时父亲健在的,孙子无权继承奶奶的遗产;如果父亲先于奶奶死亡的,孙子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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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孙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以内,但奶奶可以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孙女,孙女可以接受遗赠;
其次,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过期视为放弃;但因为奶奶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所以你也无法在两个月内凭遗嘱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你也无法进行接受的表示,只要你不放弃,那么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认为其继承权被侵犯,就应在2年内提讼,否则就会超过时效,到那时他们也无法你已放弃受遗赠;
最后,假设作为自动放弃遗赠处理,作为孙女,不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仍在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代位继承的。另外,你照顾奶奶5年,是奶奶立遗嘱遗赠给你的前提,是你受遗赠的合法性依据,但与是否超过受遗赠时效无关。另外,因为你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也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因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不分或少分无关。具体参考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孙子孙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
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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