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征税年限再迎调整,成都914楼市调控亮点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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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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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将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
房产征税年限再迎调整,成都914楼市调控亮点多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主要内容: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

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坚决打击捂地、捂盘行为。

就土地增加供应到实际变成住房与购房者来说,短期之内并不会有什么变化,从土地变成住房尚需几年的时间,但是住房的增加,能够更好的平衡供需关系,势必会给购买者更多的选择权。

2、增加棚改和无房家庭的摇号中签率

进一步提高了公证摇号中向无房居民家庭提供房源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对于那些要买房,但一直卡在摇号过程的家庭,这项政策大大的提高了棚改或无房家庭的中签率。

无房居民家庭的认定标准为:

(一)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居民;购房登记时离异已满两年的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等。

3、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此项规定,不少购房者刚刚才签订合同,难道就要多交部分增值税了吗?事实上并非如此,还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实行,具体是要根据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简单来说,签订合同的日期在《通知》发布之前,仍然按照原来的政策实行。对于那些已经完成部分的交易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合同签订的,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仍按照原来的政策实行:

《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签订合同并且支付了购房的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4、严肃处理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等行为

在舆论和市场监管方面,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信息发布的约束管理,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对于那些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市面上流传的那些小道消息严肃处理,不信谣,不传谣,整治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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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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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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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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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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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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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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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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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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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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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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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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