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哪些公共收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物业公司有哪些公共收益

一、物业公司有哪些公共收益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如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如,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现在小区有一些自制售水机,如果在这些售水机进驻时,也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费用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二、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由谁支配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业公司有哪些公共收益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6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6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4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1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1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48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1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1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8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商业用地补偿会比公益用地征收给的高吗?
商业用地的补偿金不一定就会比公益用地的补偿金高,有的时候虽然是商业用地,但是开发商所使用的这块土地正好处于偏远的郊区,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然也不会直接按照城市中心地带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金,这个都是要看当地政策才知道的。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有哪些种类?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10w+浏览
你好,物业不知道公共收益啥东西,建房三年了电梯里也有广告
[律师回复] 关于实施统管理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请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同意现关问题通知:
、房产发企业注销、破产等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简称资金系统)做项目楼盘造册核定物业企业服务范围由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楼盘造册审核住宅所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范围并市住房资金管理区(县)管理部(简称区(县)管理部)办理关联手续
二、房屋所权转让已交纳维修资金应同办理户手续房屋受让应持维修资金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所区(县)管理部办理户手续
故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需由房屋转让、受让双场办理户手续业主本能场代理应携带业主本身份证、代理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三、依催缴、追缴维修资金交款应持住宅所区(县)建委(房管局)具《协助交存告知单》区(县)管理部办理交款手续
四、业主委员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前应同房产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资金系统所辖范围尚未交纳维修资金楼号、房号等楼盘造册补齐
本通知发布前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专用账户由业主委员及户银行负责补齐楼盘造册
五、业主立经业主决议由业主委员银行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户申请划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所辖范围业主委员向住宅所区(县)管理部提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具划转通知30工作内业主委员所辖范围内业主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专用账户
六、经业主同意业主委员变更维修资金户银行应向原业主委员户银行业主委员新户银行别提供业主相关决议
七、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专用账户相关业务按程序办理:
()业主首交纳维修资金及补交款、续交应直接业主委员户银行办理交款
手续户银行收款应具统格式票据;
(二)业主办理信息变更及户手续由业主直接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业主办理退款经业主委员盖章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业主委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经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业主同意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委员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经业主委员盖章由业主委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共有部分收益该怎么分配
1、应当按照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2、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价值比例确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比例 物业,业委会,维修基金
[律师回复] 关于实施统管理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经请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同意现关问题通知:
、房产发企业注销、破产等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简称资金系统)做项目楼盘造册核定物业企业服务范围由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楼盘造册审核住宅所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范围并市住房资金管理区(县)管理部(简称区(县)管理部)办理关联手续
二、房屋所权转让已交纳维修资金应同办理户手续房屋受让应持维修资金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所区(县)管理部办理户手续
故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需由房屋转让、受让双场办理户手续业主本能场代理应携带业主本身份证、代理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三、依催缴、追缴维修资金交款应持住宅所区(县)建委(房管局)具《协助交存告知单》区(县)管理部办理交款手续
四、业主委员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前应同房产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资金系统所辖范围尚未交纳维修资金楼号、房号等楼盘造册补齐
本通知发布前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专用账户由业主委员及户银行负责补齐楼盘造册
五、业主立经业主决议由业主委员银行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户申请划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所辖范围业主委员向住宅所区(县)管理部提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具划转通知30工作内业主委员所辖范围内业主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专用账户
六、经业主同意业主委员变更维修资金户银行应向原业主委员户银行业主委员新户银行别提供业主相关决议
七、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专用账户相关业务按程序办理:
()业主首交纳维修资金及补交款、续交应直接业主委员户银行办理交款
手续户银行收款应具统格式票据;
(二)业主办理信息变更及户手续由业主直接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业主办理退款经业主委员盖章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业主委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经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业主同意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委员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经业主委员盖章由业主委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收益有哪些
1、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2、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最新物业服务收费收取方式
1、酬金式 1、1物业管理酬金在服务开始后从物业管理帐户中直接扣除 1、2物业人员薪金或其他物业管理开支从物业管理帐户中直接扣除。2、包干式。2、1每月向业主方收取定额的费用。
10w+浏览
共益债权申报中的共益债权申报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物业纠纷 > 物业公司有哪些公共收益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