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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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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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登记时,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则不单独登记。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此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同时,在同一栋建筑物上,不能既设定区分所有权,又设定一般所有权。要设定区分所有权,必须将整栋建筑物都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设定相应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持分权,否则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将发生混乱。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成员)权所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及成员权人(业主)。而在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互相交织,更显现它的复杂性。面对上述特征,只有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民法典第六章的规定,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区。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不具有独立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单独进行登记,故不属于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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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
(一)具有构造上的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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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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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如有变量以双方出料单、收料单为准。
  附表格:
  第二条 租赁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不重新签订的,适用原合同有关。
  第三条 承租方每月  日前自行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租金。不按时交纳租金的,应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日起每日向出租方偿付所欠当月租金总额百分之1%违约金,此条款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承租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
  第四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____元。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但承租方违约的除外。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退还出租方经营场所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如有丢损、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或要求赔偿相应价款,并计算租金直至全部收回。
  第六条 租赁物由出租方送至承租方工地、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运输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在承租方工地产生的装卸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指定     为领货签单人员,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租期、起算日以领料单为准,签字认可,如未按期送货,在领料单上注明。
  租赁期满,由承租方将租赁物送回出租方住所地仓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逾期不退还租赁物,应于约定的退货日或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每日向出租方偿付租金并加收一倍。
  第七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移工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期提供租赁物,违约期免收租金。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有权要求退还租赁物或返还相应价款。
  
2. 租赁物质量不合约定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解决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附件__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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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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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是这样的,我家邻居最近在修房子,但是他把墙都砌到我家地里了,还占用了我家进屋的路,我想咨询一下这属于侵犯了我什么权利?有人说是建筑物,有人说是构筑物,这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 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建筑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三、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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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有部分所有权以及成员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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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您好,我家有一个亲戚现在从事的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抵押,建筑物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
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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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业的内业资料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内业资料很多,根据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其内容是不一样的。就施工单位而言,进安全生产的资料,就很多。最好是把你所在的单位,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讲清楚,这样才有针对性,否则,那是一个浩瀚的工程。 1、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内容: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表31012“安全管理”分项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大体可分为以下十个方面: (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①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工地质量安全员、设备员材料员、班组长以及生产工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工地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以网络图的形式绘制。 ③施工生产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承包指标和明确各自应负的主要责任与奖罚事项。 ( 2)安全教育。主要包括: ①针对新入场职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分为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车间)级、工地或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按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要求累计不少于50小时。 ②工人返岗安全教育。在春节、麦收、秋收时期,主要对民工队伍返岗时进行的安全教育。 ③变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④其它机动性安全教育和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测验、考核。 ⑤安全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建立安全教育资料档案,在安全教育登记表上,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均应由本人签字。 ( 3)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 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首先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出有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单位工程的结构特点、总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种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用电线路、电气装置设施,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等因素从十一个方面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1)基础作业;2)高处作业与脚手架搭设;3)施工用电与防护;4)起重吊装与垂直吊运;5)“四口”防护;6)“五临边”防护;7)施工机械的防护;8)工地临建设施与排水;9)防火、防爆措施;10)现场文明施工与管理;11)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②绘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③特殊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例如,对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总容量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1)现场勘探;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接线系统图;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此外,对于深基础工程、高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大型设备构件安装工程等也应单独编制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应抓住要害,全面、具体、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讨论定稿后应报上级主管技术领导审查盖章才有效。 (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按进度及作业项目由负责施工的工长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进行交底。安技措施内容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向班组和操作人员交底,采取口头与书面交底相结合,并有交底人和接受人在交底书上签字。 (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凡是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架子工、焊工、卷扬机司机或施工升降机司机、塔吊司机、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工、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将其操作证复印件与花名册(登记表)和考核复验资料等一并存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 6)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①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实行“三定”落实(定措施内容、定完成时间、定执行人),整改情况应有复查记录;项目部应及时向上级检查部门写出整改反馈报告。 ②以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作为定期检查评分标准,将七个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出的分数汇集到单位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有缺项的要进行换算,最后评定达标等级,写出评语及整改意见;检查部门及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均应签名。 ③对施工用电、塔吊、垂直运输等起重设备、受压容器、临建设施,以及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与安装,应在使用前组织进行检查验收,认真填写各项检查验收表,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才准投入使用。 ④一切有关安全检查、评分、验收、整改、复查返馈、测试、鉴定等项资料均应分类、及时、准确地整理归入档案。 ( 7)班前安全活动。主要包括: ①施工工地及班组均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活动情况应有记录。 ②班组长在班组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要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与遵章守纪的教育,带领组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自查及工序交接互检,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作出日记。记录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填写。 ③工地施工安全活动工作日记,主要由工地专职安全员记载;工地上当天的安全活动情况,如班前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交底,对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处理,事故的分析统计及安全奖罚情况等均应真实地记录下来。 ( 8)遵章守纪。 对工地职工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迹、表彰奖励的资料及违章违约人员的典型事例,批评教育与处罚的资料均应归类存入档案。 ( 9)工伤事故处理。 工地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工伤事故登记台帐应每月据实填写,如无事故发生也须填写“本月无事故”;若有工伤事故,应如实填写,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填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或事故登记表与复工报告单。 ( 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工地应有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构件、设备、材料堆放,现场整洁、污水排放,工地防火设施、环境卫生、现场平面布置、文明施工等的状态,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安全色标和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数量与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均应通过检查作出评价,分别统计,写出资料归入档案。 2、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项目部(或工地)应建立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 3)安全教育制度; ( 4)安全技术措施交度; ( 5)安全奖惩制度; ( 6)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7)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8)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 9)工地安全生产纪律; ( 10)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1)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各项制度内容连同上级下达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文件,均应一并纳入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归档。安全管理制度应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现场如能积累和整理出一套完善、标准、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资料,就能全面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及基层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基层领导与职工才能在安全生产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章可循、有令可行。这项工作如能引起重视并认真做好,对于指导和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大体分为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两个方面。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属于硬件管理的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安全保证体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资料属于软件管理的范围。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应视为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的一部分,安全管理资料是企业实施科学化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加强科学化安全管理起着考核和指导的作用,同时也是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反映了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资料的过程,就是实施预测、预控、预防事故的过程。因此,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建档的管理工作,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资料员共同负责。搜集资料与现场检查评分的工作主要由安全员负责;资料整理分类与建档管理的工作,主要由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员、资料员都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管理资料内容,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地记载、整理和积累相关安全管理资料,做到及时、准确、完善;并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相结合,与施工现场实况相结合,与部颁规范标准要求相结合。只有把安全管理资料整理得全面、细致、严谨、可行、具有针对性并使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运用于施工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地指导安全施工,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达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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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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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土建清包合同样本是什么,有个朋友在那里工作呢,刚刚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合同,这段时间出现了工作上的问题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已经与江华县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清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承包范围:甲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有土建范围。含土方工程(机械在外) 、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脚手架工程(含钢管架材)、砌体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内贴、外贴】、室内楼地面工程(含公共部分地砖)、施工期间施工用水(排水)、施工用电及临时用电、室外离外墙
1.5米内明沟散水、踏步台阶、屋面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实行工程大包干,工地无任何杂工。(另水电安装工程、门、窗、油漆、油漆防水、墙体保温、不锈钢与铁艺扶手栏杆不包括。)
5. 清包方式:
①、包工不包大型主材料、包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包大、小工具等。
②、包质量、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③、包安全、文明施工。
④、包工期。
建筑施工内业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内业资料很多,根据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其内容是不一样的。就施工单位而言,进安全生产的资料,就很多。最好是把你所在的单位,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讲清楚,这样才有针对性,否则,那是一个浩瀚的工程。 1、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内容: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表31012“安全管理”分项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大体可分为以下十个方面: (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①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工地质量安全员、设备员材料员、班组长以及生产工人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工地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以网络图的形式绘制。 ③施工生产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承包指标和明确各自应负的主要责任与奖罚事项。 ( 2)安全教育。主要包括: ①针对新入场职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分为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车间)级、工地或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按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要求累计不少于50小时。 ②工人返岗安全教育。在春节、麦收、秋收时期,主要对民工队伍返岗时进行的安全教育。 ③变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④其它机动性安全教育和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测验、考核。 ⑤安全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建立安全教育资料档案,在安全教育登记表上,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均应由本人签字。 ( 3)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 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首先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出有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单位工程的结构特点、总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种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用电线路、电气装置设施,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等因素从十一个方面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1)基础作业;2)高处作业与脚手架搭设;3)施工用电与防护;4)起重吊装与垂直吊运;5)“四口”防护;6)“五临边”防护;7)施工机械的防护;8)工地临建设施与排水;9)防火、防爆措施;10)现场文明施工与管理;11)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②绘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③特殊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例如,对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总容量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1)现场勘探;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接线系统图;6)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此外,对于深基础工程、高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大型设备构件安装工程等也应单独编制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应抓住要害,全面、具体、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讨论定稿后应报上级主管技术领导审查盖章才有效。 (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按进度及作业项目由负责施工的工长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进行交底。安技措施内容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向班组和操作人员交底,采取口头与书面交底相结合,并有交底人和接受人在交底书上签字。 (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凡是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架子工、焊工、卷扬机司机或施工升降机司机、塔吊司机、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工、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将其操作证复印件与花名册(登记表)和考核复验资料等一并存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 6)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①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实行“三定”落实(定措施内容、定完成时间、定执行人),整改情况应有复查记录;项目部应及时向上级检查部门写出整改反馈报告。 ②以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作为定期检查评分标准,将七个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出的分数汇集到单位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有缺项的要进行换算,最后评定达标等级,写出评语及整改意见;检查部门及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均应签名。 ③对施工用电、塔吊、垂直运输等起重设备、受压容器、临建设施,以及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与安装,应在使用前组织进行检查验收,认真填写各项检查验收表,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才准投入使用。 ④一切有关安全检查、评分、验收、整改、复查返馈、测试、鉴定等项资料均应分类、及时、准确地整理归入档案。 ( 7)班前安全活动。主要包括: ①施工工地及班组均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活动情况应有记录。 ②班组长在班组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要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与遵章守纪的教育,带领组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自查及工序交接互检,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作出日记。记录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填写。 ③工地施工安全活动工作日记,主要由工地专职安全员记载;工地上当天的安全活动情况,如班前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交底,对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处理,事故的分析统计及安全奖罚情况等均应真实地记录下来。 ( 8)遵章守纪。 对工地职工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遵章守纪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迹、表彰奖励的资料及违章违约人员的典型事例,批评教育与处罚的资料均应归类存入档案。 ( 9)工伤事故处理。 工地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工伤事故登记台帐应每月据实填写,如无事故发生也须填写“本月无事故”;若有工伤事故,应如实填写,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填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或事故登记表与复工报告单。 ( 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工地应有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构件、设备、材料堆放,现场整洁、污水排放,工地防火设施、环境卫生、现场平面布置、文明施工等的状态,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安全色标和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数量与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均应通过检查作出评价,分别统计,写出资料归入档案。 2、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项目部(或工地)应建立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 3)安全教育制度; ( 4)安全技术措施交度; ( 5)安全奖惩制度; ( 6)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7)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8)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 9)工地安全生产纪律; ( 10)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1)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各项制度内容连同上级下达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文件,均应一并纳入安全管理资料进行归档。安全管理制度应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现场如能积累和整理出一套完善、标准、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资料,就能全面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及基层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基层领导与职工才能在安全生产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章可循、有令可行。这项工作如能引起重视并认真做好,对于指导和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大体分为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两个方面。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属于硬件管理的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安全保证体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资料属于软件管理的范围。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应视为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的一部分,安全管理资料是企业实施科学化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加强科学化安全管理起着考核和指导的作用,同时也是有关法规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反映了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资料的过程,就是实施预测、预控、预防事故的过程。因此,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建档的管理工作,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资料员共同负责。搜集资料与现场检查评分的工作主要由安全员负责;资料整理分类与建档管理的工作,主要由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员、资料员都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管理资料内容,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地记载、整理和积累相关安全管理资料,做到及时、准确、完善;并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相结合,与施工现场实况相结合,与部颁规范标准要求相结合。只有把安全管理资料整理得全面、细致、严谨、可行、具有针对性并使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运用于施工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地指导安全施工,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达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我表哥做的是建筑施工工程,现在工程项目有了一些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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