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如何对抗著作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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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权是不可以对抗著作权法的,两者都是属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存在对抗的说法的 商标权也是基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适用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
商标权如何对抗著作权?

一、商标权如何对抗著作权?

商标权是不可以对抗著作权的,两者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有关商标权与著作权的认定,可以将商标权视为著作权的一种形式,相关情况可以依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提交有关证据起诉处理,但涉及到侵权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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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商标没有到工商局那边备案,当初是见到这图案好看就直接作为商标了,单在我们意识到商标著作权的时候就马上去备案了,不过我们发现有其他商家用和我们一样的商标,我想知道著作权许可备案对抗第三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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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近妻子问我一些关于著作权与专利权的问题,我一时之间回答不上来,问了别人也说不直道,所以想问一下相关的律师专利权能否对抗著作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有何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产生程序和适用领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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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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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所说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并没有明示。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规则以及结合实际司法案例的判定等,我们可以得出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在先商标权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这个道理是众所周知的: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相关类似产品或者服务中,只能授权同一个商标权利人,也是可以得到商标审核部门主动性审查并给予的一种权利。另外一种在先商标权,就是并没有注册,但是相关使用人通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也会获得商标在先权利。这种情况需要该商标相关使用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来获得商标审核部门的认可,再个案认定给予的一种权利,在此不作探讨。
2、其他在先权利
有关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这些成果同样凝结了创作者的劳动和智慧,应当享有一定的、不被专用独占的商标权所侵犯的权利。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先权利,往往也是需要权利人举证并获得商标审核部门被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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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一本书,然后我联系了出版商出版商帮我出版了,很多销量,现在我想要申请著作权,准备要写一份著作权的试用合同,请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对抗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形式来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的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即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然而这一原则不可动摇的统率地位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受到了种种挑战与限制,这与该原则在整部合同法中的处境别无二致,有人甚至就此下了“契约已经死亡”的断语。
为什么要对当事人缔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自主意志加以限制?主要原因恐怕是不加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可能会导致许可使用合同的硬化与强势权益的绝对化,从而损害势力较弱一方的利益,造成作品的正常传播受限。也就是说,在经济完全自由的制度中,谈判能力不同的人之间自由达成的共识未必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当法律对签订合同的干预旨在用真正的平等取代法律平等来恢复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时,这种干预便起到了一种引导性的、有益的和确保分配公正的作用。
概而言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所限定的时间与范围(下文将详细论述)。

(2)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或规定当事人相反的约款一律无效。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第23条所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3)法官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情事变更等法律原则来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完成了由契约自由到契约合理化、社会化的转变,亦即完成了个人自觉到社会自觉的飞跃,实现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动的解放”。

(4)在合同解释方面奉行狭义解释规则,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只限于合同中明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可以任意拓展到合同文字以外的范畴。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又如法国法第L.122—7条(原第30条)明确规定,表演权的转让不包括复制权的转让,反之亦然;该条还规定,某一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应以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为限。再如西班牙法第43条第1款也规定,按生前契约进行的作品使用权的转移,应局限于已经转让的权利和明文规定的使用方式;该法第57条第2款还规定,“为每种不同使用方式进行的权利转让,均应具有独立的文件形式”。这项规定的目的不是按缔约各方所能确定的每一种使用方式来无止境地增加文件,而是使立法者特意订出的、关于在不同合同中考虑的使用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因使用以笼统的言词表达的某种权利转移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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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请你放心,这个不存在刑事处分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L,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本案
由上述刑法条文可知,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至少要满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再由司法解释可知,该违法所得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而楼主只获利900,根本构成不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另外,从楼主的描述看,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故,楼主的所述行为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楼主不会受到刑事处分。
三、由于楼主态度较好,销量可查证,且获利很少,并积极赔偿损失,我想网校应该不会太为难你的了,最多把你900元要回去,并警告你以后不得再次侵犯他们的著作权。
四、结论
本人非常欣赏楼主的态度,发现错了,积极知错能改,我想一定会让你顺利走过这个关的。楼主也应当吸取这个事件的教训,多学习一些相关法,争取在合法的途径内去发展事业。其一个方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我们道德上的要求,即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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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著作权申请费用
[律师回复] 一、缴费时间
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缴费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1、登记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
(4)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5)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2、查询费
(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题录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1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75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25元;
文摘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
著作权概况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2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
(2)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三、缴费方式
申请费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汇付。
四、申请著作权需要哪些材料
①申请者递交材料
②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③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④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⑤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⑥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⑦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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