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探视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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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亲人探视服役人员时首先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达服役的监狱地址后,需要向相关监狱管理者提出探视的请求,然后会被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然后一般会被安排在会见室探视服役人员。
亲人探视程序是怎样的?

一、亲人探视程序是怎样的?

亲人探视程序具体如下:

1、首先,要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到相关派出所(公安局)开具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一般来说只有服刑人员直系亲属允许探监,旁系亲属和朋友除非关系特殊(如为服刑人员狱中消费主要资助人员),一般不得探视。

2、打听具体能探视的时间,服刑人员每月能接受探视次数最多两次,且具体哪天也有明确规定,因为监狱内设有多个监区,每个监区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属会见,法定假日(如春节五一)另行通知。

3、到了监狱,有专门科室办理接见手续,可询问大门门卫具体的位置。手续办理一般用时20分钟,在会见室等待服刑人员一般10-30分钟,请自行算好时间。如服刑人员本月2次会见次数未满,那么早上接见了下午亦可接见。一次会见时间只有30分钟。(其他监狱可能会有差别)接见不允许带任何物品给服刑人员。

二、家属探视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规定?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

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2、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

3、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

4、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5、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

6、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对于被拘留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案件的侦查期间,是不允许亲属探视的,但是亲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在侦查结束之后,亲属、朋友若是想要探视的,需要提交按照提示预约,当然,也有可能预约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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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程序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会由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除了承担每月的抚养费外,还可以行使探视权。关于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同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样,探视权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保障。那么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是什么下面请大家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是什么《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综上所述,一方按时支付抚养费,在提出合理的探视要求后,如果被对方拒绝,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出于对孩子的保护,一般上不会这么做,最多是进行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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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诉讼程序是怎么样?
1、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2、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提交相关材料证据。3、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4、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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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是直属亲属可以探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是直属亲属可以探视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司法强制戒毒工作规定》
  第21条:经强制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22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24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25条: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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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可以双方约定好探视内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1、时间
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岁及以后,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样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个,一般时间上还会约定每个月探视多少次,具体什么时间(应当具体到天、小时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到分,以方便双方的交接)探视,探视多长时间,约定好了这些,可以让双方生活更加和谐!
2、地点
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离异母亲要怎么维护孩子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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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强制执行程序是怎么样的?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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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要怎样维护孩子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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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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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属探监走什么程序
非直系亲属探视服刑人员需到监狱的狱政部门去办理手续,以帮教的名义,进行探监。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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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孩子探视权一般多少天探视一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
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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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视权,该怎样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怎样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什么是探视权,该如何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探视权,该如何终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如何理解探视权,怎么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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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与探视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国家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身边无时无刻不存在着法律的影子。对于我们大家来说了解法律肯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法律当中有很多的规定我们大家肯定是有所混淆的,就比如说探亲与探视。那么探亲与探视的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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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探视权,怎么样终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叫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如何终止探望权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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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要能怎么维护孩子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异母亲要应该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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