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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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的解决,当然若是双方单纯的就是就是否接触同居关系产生了纠纷,那么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只有是由于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了争议,才有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
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纠纷怎么解决?

一、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纠纷怎么解决?

男女未婚的情况下同居是不违法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情况,双方自行分开即可。

2、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那么在与普通离婚案件当中的处理原则基本是一样,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物质水平等等各个因素,依据更以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处理。

3、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法院处理的原则与处理离婚时的原则略有不同。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般按照一般共同共有处理,但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额除外。除此之外,分割财产时也会适当考虑照顾有困难的一方。

二、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十三条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目前未婚同居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若是同居的双方并没有与其他人结婚,那么同居行为并未违法。如果创奇同居的双方最后并没有办理结婚证,而是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需要像普通夫妻离婚那样,平等的协商处置同居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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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发生同居纠纷怎么解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对财产、子女等事项进行处理。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向管辖提讼。《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不受理同居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除非一方当事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外,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发生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也应当受理。
二、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男女双方因同居关系而发生纠纷向提讼的,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曾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该规定因与《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故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婚姻法分别在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了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的,人民要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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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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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重叠现象,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由诉争房屋所涉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承办法官及时集中沟通案情,全面考察诉争房屋的交易历史、权属情况、登记公示信息,梳理相关利益关系。二是把握诉讼时机和节奏,必要时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或者适时中止诉讼,待优先权利人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四是建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完善共有人登记、异议登记等制度,加大登记手续审核力度,弥补管理漏洞,避免因房产信息固化中的不完备、不准确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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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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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系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他人订约充当媒介,居间合同是一方促成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契约。在咨询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居间合同之前,借款人已经就该笔借款与出借人之间达成了借贷协议。因此,借款人的借款事宜并不需要咨询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咨询公司以此笔借贷所谓居间人的身份,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6%从借款之日起直至被告还款日止收取被告高额的居间服务费,甚至超过出借人出借款项所获得的收益即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明显有悖常理。因此,双方的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是为规避法律对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的,名为居间,实为借贷,属违法撷取高额借贷利息的一种形式,该约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无效合同。
二、的主张
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中介费、管理费等,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如中介方与出借方在名义上分属两个主体,出借方根据与中介方的协议主张代收中介费的,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告知中介费应由中介方另行主张。
三、融资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间借贷中,过高的利息而产生的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司法解释以及的司法实践活动都对高利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高利贷,实践中出现了通过第三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以“居间”的名义收取居间费用,从而达到收取更高额利息的情况。显然,居间与借贷是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居间的问题应当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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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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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期间房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方出资的房产,根据其登记的权属状态,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权属登记情况:登记在对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同时,还可能表现为登记在对方亲属名下等形式。其纠纷主要表现为出资方要求确认全部所有权、非出资方要求确认一定的所有权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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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父母等近亲属出资购买的房产。其权属登记状态,通常表现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存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其纠纷表现形式多为出资方或其子女要求确认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二、具体的产权分割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不动产或以各自名义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具备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应视为有效并依据该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房产归属。而同居之前各自的房产相关权益仍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在同居期间以双方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则对方可以要求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其依据为:同居前各自购买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购买,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已经确定,同居期间如使用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偿还了部分贷款,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使用对方财产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借款构成给付原因嗣后消失的不当得利,对方可以据此要求在分割共有财产予以价值补偿或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价值补偿或返还不当得利应考虑房产价值的增值。
(二)同居期间纯由一方出资房产权属的认定
1、纯粹由一方出资的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以出资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此种情形,可径行依据出资认定为登记的权利人所有或认定为出资人享有权益的房产,如另一方认为对同居期间生活照顾较多,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2、一方仅出具了首期款房产权益归属的认定。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仅系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或由该方签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双方的共有财产或对方财产归还按揭贷款,在此情形下,应区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关系。以银行按揭支付购房款要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支付了购房款。而归还房贷通常仅能作为对同居期间共有生活作出的有益支出。
(1)如果借款人与首期购房款的出资人为同一人,可以认定所有购房款系由同一人出资。其后的以对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该房产做的有益支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予以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2)如果借款人是双方或对方,则应根据实际借款情况和首期款的支付情况,主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对于以自己财产或者共有财产偿还借款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共有房产的有益支出在分割财产时进行价值补偿或财产返还。
(三)双方出资或出资无法认定、但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或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署买卖合同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在双方共同出资,且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下,首先应判断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状态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通常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双方出资有较大差异,出资较多方(通常是男方)往往难以提出按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故即使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也不能单纯据此确认双方达成了所有权份额或共有关系的约定,应考虑出资的因素。如双方出资相差不大,仅有些许差别,可以依据登记的份额状态或共同共有状态确认所有权份额关系。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考虑出资的因素,超过出资比例的份额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该种处理方式,已为很多部分判决确认。在出资关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则应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有无资助等情况,并将这些因素作为确认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而不能仅凭所有权份额登记状态做简单认定。对于这一点,在实务中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综上所述,同居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在法律中有相应的法律原则,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根相关的法律规定会作出判决,以确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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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1、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所以,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
1、侵权人应退还土地;
2、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
3、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人负有拆除义务;
4、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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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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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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