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补助金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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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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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补助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领取的条件、标准、时间不同等方面。一般来说,只有是那些在就职期间,已经连续缴纳社社保一年以上的职员,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而领取失业补助金并没有这个限制要求。
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补助金有什么区别?

一、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补助金有什么区别?

(一)领取条件不同

1、失业补助金

符合下列规定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的失业人员;

(2)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2、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标准不同

1、失业补助金

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2、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90%计发。

(三)可领取时间不同

1、失业补助金

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

2、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待遇不同

1、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待遇。

2、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待遇、取暖补贴等。

二、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实务中,各地可能根据失业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在同一档次内适当拉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限制:

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只规定了有关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而没有规定限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与失业人员就业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相对等。履行缴费满1年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只要符合《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管劳动者领取的次数多少。

3、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的证明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为了使得那些无过错的职员在离职之后,依旧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法院规范明文规定了,只要职员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是失业补助金的请求的,由于两者的领取条件不同,故此同一个职员不能享受这两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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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待遇规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内容提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是认定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工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关键词」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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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包括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培训费用等。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不同形式和标准的失业保险待遇,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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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和技师退休待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1993]85号文件《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规定的精神: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实施
(一)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工作人员按现职确定的级别,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并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三)工作人员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级别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工资。
(五)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六)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这些人员如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正、副处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确定相应正、副科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七)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工资和级别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八)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九)一九八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十)从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参加工资套改。调入机关前在企业所任职务相当于或高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过去在企业没有明确级别的,这次工改不得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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