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匿名举报黑势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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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的,首先必须根据举报内容确定要邮寄的地址、方式。一般来说向各级政府机关的信,访局等举报。留意当地信,访网站,会有相关信息。更好的方式是通过电子文字形式,提交举报信。现在中,纪委开通了举报网站,中组部也开通了举报电话,必须注意的是在各网站举报前要先阅读其举报说明。
可不可以匿名举报黑势力

可以的,首先必须根据举报内容确定要邮寄的地址、方式。一般来说向各级政府机关的信,访局等举报。留意当地信,访网站,会有相关信息。更好的方式是通过电子文字形式,提交举报信。现在中,纪委开通了举报网站,中组部也开通了举报电话,必须注意的是在各网站举报前要先阅读其举报说明。

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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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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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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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通过纪委监察部网站进行匿名举报。具体做法是:进入纪委监察部网站,进入“我要举报”栏,找到你所在的省或直辖市,认真阅读“举报须知”再点“我接受”,选择“匿名“栏,按所列的举报表格填写相关举报信息。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不能捕风捉影,要提供被举报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举报事项内容清楚翔实,还要提供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纪委监察部网站优先受理实名举报。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企业匿名举报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通过纪委监察部网站进行匿名举报。具体做法是:进入纪委监察部网站,进入“我要举报”栏,找到你所在的省或直辖市,认真阅读“举报须知”再点“我接受”,选择“匿名“栏,按所列的举报表格填写相关举报信息。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不能捕风捉影,要提供被举报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举报事项内容清楚翔实,还要提供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纪委监察部网站优先受理实名举报。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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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匿名举报公司拖欠工资么
员工可以匿名举报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应该向劳动监察局提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材料,除了向劳动局投诉之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有义务纠正公司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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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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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通过纪委监察部网站进行匿名举报。具体做法是:进入纪委监察部网站,进入“我要举报”栏,找到你所在的省或直辖市,认真阅读“举报须知”再点“我接受”,选择“匿名“栏,按所列的举报表格填写相关举报信息。举报内容要真实可靠、不能捕风捉影,要提供被举报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等,举报事项内容清楚翔实,还要提供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纪委监察部网站优先受理实名举报。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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