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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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正文内容必须全部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的正文可以是他人代写,遗嘱人签字就可以。但是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利益不相关的人作为见证人。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现相关规定可知: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二)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应该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因为是遗嘱人亲笔书写,能保证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人没有读写能力,就可以采用代书遗嘱,将他人写好的遗嘱念给他听后让其签字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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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和遗嘱的区别
一、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二、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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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写遗嘱,请问请别人代书遗嘱和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代书遗嘱与代理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理遗嘱
一、注意事项: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
二、遗嘱见证程序:
(已经有遗嘱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
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
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邻居想自己写遗嘱,生病了来着,想知道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都有什么的呢?谢谢了
[律师回复]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你说的遗嘱遗嘱应该是口头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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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主要是在于遗嘱的书写人以及遗嘱的生效要件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立遗嘱人将遗嘱书写完毕之后,此时是不会生效的,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的时候,立遗嘱人立下的遗嘱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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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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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代书遗嘱和遗嘱的问题与家里人发生了纠纷,为了弄明白这件事情,化解矛盾,我想请求各位网友帮助我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知道关于代书遗嘱和遗嘱的区别是什么,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代书遗嘱与代理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理遗嘱
  一、注意事项:
  
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
  
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
  
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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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顾名思义,公证遗嘱必须由公证处办理。
公证遗嘱,一般应该由立嘱人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有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也可与具体的公证处协商上门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公证遗嘱是遗嘱中效力最高的种类,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
当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的遗嘱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须公证。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经常会发现有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规定,导致遗嘱无效,而由于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立嘱人去世后,如事先未咨询律师,往往发现遗嘱无效时已无法弥补。公证遗嘱的形式有公证处把关,不必多说,如果通过其它方式立遗嘱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下面介绍一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指立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于近年来家用打印设施的增加,人们打印更方便了,但是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全文书写。
文件的名称最好明确为“遗嘱”,当然,如果名字为其它,但内容明显为遗嘱的,也可以认定为遗嘱。
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不是加盖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经常有忽视这个细节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都涉及一个保管问题,虽然公证遗嘱在公证处有相应保存,但是那只是公证的形式要求而已,如立嘱人死亡,公证是不知情的,即使知情也不会主动参与或出示遗嘱,我们在影片中经常看到的港台地区和国外在分配遗产时出现的保管遗嘱和主持分割遗产的情况,一般都是为立嘱人常年服务的志门律师,当然会熟悉立嘱人的情况,并不是公证遗嘱的效果。
如果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未妥为保管,立嘱人在去世前也未及向继承人明示,就可能出现遗嘱未被发现或被遗嘱内容对其不利的继承人发现而隐匿、销毁的情况。大部分人当然还没有聘请专门律师的习惯和必要,建议将相关遗嘱交由自己信任而身体健康的其它亲属代为保管,或直接交给遗嘱对其有利的继承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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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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