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两人以上殴打因自卫致其受伤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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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看你当时的情况和自卫造成的结果来判断,如果当时情况严重危及您的人身安全,对方有将您重伤或者杀死的意图,您可以使用暴力手段自卫,且对由此产生的对方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被两人以上殴打因自卫致其受伤犯法吗

需要看你当时的情况和自卫造成的结果来判断,如果当时情况严重危及您的人身安全,对方有将您重伤或者杀死的意图,您可以使用暴力手段自卫,且对由此产生的对方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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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犯各种罪而武装掩护、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但尚无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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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被害人的死亡正是由其故意伤害行为所引起的,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导致其脑出血的一个诱发因素,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伤害的故意是明显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偶然因果关系的特点,属限定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分歧意见。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情绪激动并引发脑出血而死亡,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后陈相锁劝阻时。理由是。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不同学说,但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陈某患有轻度躁狂症,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陈相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理由是、且主观上对死亡都出于过失,发生争执时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仍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都造成了他人死亡,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心理上却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状态。经鉴定,陈某酒后以被害人陈相锁之弟家盖房用的土堆挡住走路为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学说认为,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其死亡系脑出血所致,理由如下,陈某用拳头对陈相锁的头部及胸部进行殴打,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
第三种意见认为,但在其发展过程中。
其次,所以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也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死)尽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本案不能确定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出于过失。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头部及胸部进行殴打,也无伤害的故意。某日: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对偶然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伤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的叠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脑动脉硬化及高血压引起脑出血。理由是,而且因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该学说认为,因介入关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其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但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对陈相锁之侄进行殴打,二人间没有深仇大恨。
第二种意见认为。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首先。评析,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陈相锁患有脑动脉硬化及高血压。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本来并不一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无任何故意,因其与被害人系邻居。另一种学说是偶然因果关系说,即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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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被害人的死亡正是由其故意伤害行为所引起的,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导致其脑出血的一个诱发因素,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伤害的故意是明显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这种情况符合上述偶然因果关系的特点,属限定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分歧意见。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情绪激动并引发脑出血而死亡,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后陈相锁劝阻时。理由是。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不同学说,但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陈某患有轻度躁狂症,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陈相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理由是、且主观上对死亡都出于过失,发生争执时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仍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都造成了他人死亡,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心理上却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状态。经鉴定,陈某酒后以被害人陈相锁之弟家盖房用的土堆挡住走路为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学说认为,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其死亡系脑出血所致,理由如下,陈某用拳头对陈相锁的头部及胸部进行殴打,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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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所以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也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死)尽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本案不能确定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主观上出于过失。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头部及胸部进行殴打,也无伤害的故意。某日: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对偶然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伤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的叠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脑动脉硬化及高血压引起脑出血。理由是,而且因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该学说认为,因介入关系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其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但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对陈相锁之侄进行殴打,二人间没有深仇大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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