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类型及后果分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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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合同的类型有一方是以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或者是以合同的目的而掩盖不合法的目的;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因重大的误解或者是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对于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下了之后,那么此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类型及后果分别有哪些?

一、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类型及后果分别有哪些?

(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无效的合同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无效合同就会自始的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主张了自己权利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两者也是有很大的区别,但不管是哪一种只要受害方因合同的原因而造成了损失,那么就需要由违法的一方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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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类型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合同属于可撤销的: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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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销合同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哪几种情形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二、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综上,只有在被胁迫结婚的情形下才可以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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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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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集体合同含义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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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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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可撤销合同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可撤销合同包含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2020可撤销合同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可撤销合同包括什么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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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合同属于可撤销的: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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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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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类型有哪些合同类型?
技术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开发类、转让类、授权使用类以及咨询服务类等。技术合同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物,双方当事人采取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方式处理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或者合同,根据技术合同特点主要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专利许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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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行政处罚的类型及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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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类型的介绍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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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一个邻居因为那个劳动合同的事咋跟公司闹不愉快呢,最近稍微缓和,那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类型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类型的事,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lt;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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