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条但打款不是法人账户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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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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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借条但打款不是法人账户,不要担心,依然有效。不过当公司向个人借钱时,建议个人要保留一份规范的借条以及打款的银行凭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借条应该以公司的名义拟,最好有保证人,这样可以更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借条但打款不是法人账户有效吗?

一、公司借条但打款不是法人账户有效吗?

以下是一个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条范本

出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1、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2、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______%。

4、借款和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

5、保证条款: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出借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借款方(签章):年 月 日

保证人(签章):年 月 日

签好借款合同之后,借条就是被认可的。不用担心,打款不是到法人账户而担忧。

根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注意是从2021年1月1日起)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个人借款给公司时,应该按照借款人的要求按照约定日期打入指定账户,数额应该是合同约定的数额,以免耽误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纠纷,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最好个人借款给公司的时候签下一份含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合同措辞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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