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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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科技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解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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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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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帮助,高科技犯罪,遍查无解 求助,高科技犯罪,遍查无解 2个月以来本人被一伙人顶上,对方老是利用一种高科技产品(不清楚是什么)传 递声音到我耳朵里,问我银行有钱吗?有时就像在耳朵里,有时又很远。而且声音可以变换,儿童 ,女性,中年人,并且可以凭此手段判断我心里在想什么,从而达到套我内心私 密的目的,我看到什么,想到什么对方都能知道和说出来,而别人就是我旁边的 人却听不到。另他们可以辅助风扇,滋滋的声音吵的我难以忍受。
[律师回复] 发报器同时被讯号遮断器阻挡,失主一样无法从卫星定位爱车的踪影。新竹警方指出,这个窃盗双人组专偷马自达、福特和斯巴鲁等私家车,就算防盗功能齐全,平均偷一辆车也不到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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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公司研发出一项新的技术,有公司和舅舅谈合作,我也不太懂,想问一下科技技术劳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本培训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市订立。
  根据公司( )发(司)字第( )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培训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派乙方赴________进行国外培训,培训期计________天。
  第二条 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将培训中所学之操作技术、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及文件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条 公司根据支付培训费数额,要求乙方必须在公司服务伍年,作为签订本培训合同之条件。
  第四条 乙方若在服务年限内自动离职或辞职需向公司退还一切培训费用,包括由公司支付的培训交通费、住宿费、餐食费及其他培训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即某方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培训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附件
  9.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 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双方同意的______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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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科技公司
流程如下:1、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领取执照。4、刻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5、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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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可以业余兼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7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下列规定:
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从事活动可能泄露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系从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单位可以申请。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活动,打击、迫害技术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技术人员业余,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有业余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职务犯罪在押人员如何假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犯罪在押犯人如何假释 在服刑的职务犯罪分子,如果要进行假释的,需要满足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件,经人民批准后,可以办理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贿赂犯罪(第八章);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罪; 2、挪用公款罪; 3、罪; 4、单位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 1、私分国有资产罪; 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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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网络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的开发及维护等;信息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科技、信息技术、技术咨询等;电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及配件的安装、维护、保养、维修,计算机硬件的维护、电脑及配件的销售等;其他科技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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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在押人员可以假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犯罪在押犯人如何假释 在服刑的职务犯罪分子,如果要进行假释的,需要满足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件,经人民批准后,可以办理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贿赂犯罪(第八章);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罪; 2、挪用公款罪; 3、罪; 4、单位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 1、私分国有资产罪; 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怎样解释累犯,累犯和前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累犯是什么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前科有什么区别
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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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技术占股一般是多少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将其技术成果转化为无形资产,以此作为股权投资于公司的经济行为。技术出资方因此获得股东身份,技术成果财产权利转移至公司。技术股比例根据技术对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实际影响而定,建议占总股份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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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高科技犯罪高智商犯罪危害及对策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解释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大量智能犯罪案件的发生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必须加快对智能型高科技犯罪的研究,特别是针对这种犯罪的特点,如何预防犯罪,案发后如何在侦查过程中有效地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对于智能化犯罪,必须依赖整个社会系统工程加以综合治理。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主要防范对策:
一是严厉打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智能化犯罪黑数高,侦查难,犯罪分子侥幸心理强,因此,提高破案率,增大犯罪的成本,强化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是惩治智能化犯罪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效能,严密刑事法网。为了提高打击的效果,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吸收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司法人员或者聘请计算机专家、金融专家等作为司法机关的顾问以协助司法机关对智能化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有效地对在岗司法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培训,逐步培养、锻炼一批懂侦查、懂科技、善攻难关的办案能手。此外,司法机关还要加大科技装备投入,更新科技设备。
二是提高对于打击智能化犯罪的重要性、整体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于智能化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改变人们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及犯罪分子的宽容心态,强化与智能化犯罪作斗争的责任感,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侦破处罚智能化犯罪。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三是强化科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科技从业人员认识到利用科技手段的非法活动是犯罪行为,是不道德的和可耻的,是要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从而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是强化管理意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实践中有的智能化犯罪的发生,是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了规章,工作中出现了漏洞,以致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为此,要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越权行事的现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的良性循环机制。对关键岗位的人选,不仅要有严格的政审,还要考虑其现实表现、工作态度、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尽可能保证这部分人安全可靠。对重要岗位还要实行定期轮换。
五是加大在犯罪预防与控制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实现犯罪控制手段的现代化。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准确选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部位,达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以建设安全文明社区为目标,把整个社会的文明管理、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将技术控制(主要是监控和报警系统的网络建设)、制度控制(严密的管理制度)、信息控制结合起来,形成网络化。如在智能化犯罪高发的金融系统,就可以采取如下技术防范措施:
首先采用高技术防伪技术,对各类票据和各种凭证的印制要作到材料特定化,图形设计加密化。
其次,要加强技术查询。运用现代通讯设施和计算机查询技术,对各种信用证、金融票证、资信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证。第三要加强技术监控。利用电子技术装置,对重要业务场所进行的活动进行现场监控。如设置室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子报警系统,安装录音电话、计算机自动记录等。这些现代化的技术装置,有的可以当场阻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有的可以准确查证违法犯罪记录。
六是加强防范智能化犯罪的理论研究,建立犯罪预警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智能化犯罪还会继续出现。建议组建专门研究机构,组织人员对这些新的犯罪的动向、特点、规律等进行专门的研究、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以更好地防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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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累犯,累犯和前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累犯,累犯和前科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什么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前科有什么区别
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
与科技技术公司签订合同,打印合同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三年技术服务费19800元,当时没有足够资金,只支付了1万元,该技术公司在合同上手写备注了收订金10000元,尾款9800元明日付清。合同签订之日晚上回去后我不想要要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了,可以要求退回订金款10000元吗?除合同以外,当时有开给我一张收据,注明了是收定金10000元,合同与收据的订和定字不一样
[律师回复]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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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盗窃前科立案标准解释
有盗窃前科的,如果行为人再做出盗窃行为的,对立案是有一定影响的,盗窃罪立案的标准一般会比原立案标准有所降低。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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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怎么认定贪污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要认定从事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劳资、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能够成为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用,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使其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拟定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由于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性,所以可以成为罪的主体。总之,只要科技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论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如何,他都可能成为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范畴。如果属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因此,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提供科技服务时,不存在问题。但为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其中,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活动是否基于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务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委派。如果是基于,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罪主体的可能。  第四,要注意区分科技人员在活动中,暂时使用、占有、控制单位的科研器材的行为与罪的界限。  第五,要注意把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取合理报酬的错误行为区别开。  第六,要注意把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术成果进行改进、革新以后擅自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窃取、侵吞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出卖牟利的犯罪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1994年6月7日)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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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怎样认定贪污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要认定从事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劳资、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能够成为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用,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使其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拟定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由于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性,所以可以成为罪的主体。总之,只要科技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论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如何,他都可能成为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范畴。如果属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因此,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提供科技服务时,不存在问题。但为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其中,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活动是否基于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务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委派。如果是基于,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罪主体的可能。  第四,要注意区分科技人员在活动中,暂时使用、占有、控制单位的科研器材的行为与罪的界限。  第五,要注意把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取合理报酬的错误行为区别开。  第六,要注意把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术成果进行改进、革新以后擅自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窃取、侵吞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出卖牟利的犯罪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1994年6月7日)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论处。
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贪污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要认定从事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劳资、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能够成为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用,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使其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拟定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由于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性,所以可以成为罪的主体。总之,只要科技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论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如何,他都可能成为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范畴。如果属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因此,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提供科技服务时,不存在问题。但为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其中,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活动是否基于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务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委派。如果是基于,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罪主体的可能。  第四,要注意区分科技人员在活动中,暂时使用、占有、控制单位的科研器材的行为与罪的界限。  第五,要注意把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取合理报酬的错误行为区别开。  第六,要注意把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术成果进行改进、革新以后擅自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窃取、侵吞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出卖牟利的犯罪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1994年6月l7日)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论处。
如何认定科技人员在工作中的贪污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要认定从事活动的科技人员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私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劳资、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能够成为罪的主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研活动,并且其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内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聘用,往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罪的主体;四是受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劳资、人事关系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即使其本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拟定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所以,这类科技人员不能成为罪的主体;五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由于这类科技人员具有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性,所以可以成为罪的主体。总之,只要科技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论其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的经济性质如何,他都可能成为罪的主体。  
其次,要看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或非国有单位范畴。如果属于,则该科技人员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因此,科技人员为某一自然人提供科技服务时,不存在问题。但为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时,就有成为罪主体的可能。其中,单位既包括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有单位。  第三,要看活动是否基于在国家机关从事科研公务的要求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委派。如果是基于,那么,该科技人员就有了成为罪主体的可能。  第四,要注意区分科技人员在活动中,暂时使用、占有、控制单位的科研器材的行为与罪的界限。  第五,要注意把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取合理报酬的错误行为区别开。  第六,要注意把人员将本单位非保密性质的一般性技术成果进行改进、革新以后擅自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窃取、侵吞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出卖牟利的犯罪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1994年6月l7日)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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