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的身份证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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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假证件属于违法,严重时可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使用假的身份证有什么后果

使用假证件属于违法,严重时可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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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用行为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都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罪中的盗用,两者分歧主要在于对盗用的指向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字面含义,盗用,通常是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强调的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冒用,通常是指假托他人的名义使用,强调的是实际使用人与名义上的使用人存在差异。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所有人而言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而言的。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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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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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这些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具体而言,这类证件具备的社会公共信用可具体化为两方面:其
一,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
二,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对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备真实性,即这类证件的身份真实性。以上任何一方面被侵害,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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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该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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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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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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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若经过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离婚被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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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若经过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离婚被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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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使用假身份证判几年的,我有一个朋友身份证不见了懒得回老家办理所以找了一个黑作坊办身份证因为出国旅游被机场发现了报警被拘留了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使用假身份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管制、拘役、罚金等多种处罚。
一、《刑法》中的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罪名,相关规定已经于2015年11月开始正式实施。根据修正后《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居民身份证法》中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17条,如果存在以下任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当然,以上都是关于“使用假身份证”相关的处罚,如果“制造假身份证”,刑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上面是关于使用假身份证判几年问题解答,谢谢
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效力应该怎么问题解答如下,
1、使用假身份证结婚婚姻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若经过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3、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离婚被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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