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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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1、认证规则。2、最佳证据规则。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4、口供补强规则。5、证人作证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

1、认证规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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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3)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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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三性规则、时效规则和质证规则。一【证据的“三性”规则】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举证时效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三【质证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质证的基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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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你好,本人想了解一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请问,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规则,请详细说明一下。
[律师回复]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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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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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规则?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规则?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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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法证据有:证据形式合法、证据收集和运用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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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想了解一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请问,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则有哪些,请详细说明一下。
[律师回复]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以上就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回答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在第188条至19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具体如下:r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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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规则是怎样的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官的权限,一方面,因为交换证据的时间完全是由法官决定的,那么在多长时间内交换,也要由法官决定,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换,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即导致证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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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相关性规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的区别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解除,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辞退。第八条诉讼过程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悬挂物发生倒塌、除名、减少劳动报酬,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从其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终止
请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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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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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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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诉讼法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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