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要几段录音才能做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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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其次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是以数量多少来定的,而是以录音的内容来定的。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
债务纠纷要几段录音才能做证据

首先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其次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是以数量多少来定的,而是以录音的内容来定的。

所以在录音的时候有一些事项要注意:

1、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

2、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

3、录音应尽早进行;

4、谈话过程中务必要交代出谈话时间以及谈话者各方身份;

5、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对事实有所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手上证据的内容予以印证;

6、最后切记谈话的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将导致该录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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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文借条的正文要写清借给什么人或什么单位多少钱或者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并同时写清楚签订借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二、如何通过录音提取债务纠纷证据
1、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录音者坚持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表示视为其承认。有些人录音时滔滔不绝,而被录音者却一言不发,这样的录音没有多大价值。
2、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不要因为被录音者说别的事情与案情无关就暂时停录,否则会被对方和认为录音有剪辑的嫌疑而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对录音者被动不利。需要提醒录音者的是,为了便于审判人员清晰的、明确的掌握录音内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持录音者的诉讼主张,录音者务必要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录音证据一同提交人民。
3、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来讲,录音应尽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谈话的录音真实性最强,作为证据的价值也最大。
4、谈话过程中务必要交代出谈话时间以及谈话者各方身份。
5、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对事实有所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手上证据的内容予以印证。
6、切记谈话的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将导致该录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借条是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一定要知道借条包括哪些内容。如果没有借条的话,当事人要通过其他方式收集证据,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如何通过录音提取债务纠纷证据。为了证据的完整性,避免断章取义之嫌,要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录音的时间选择也很重要,也建议录音取证之前,先写下草稿和此次录音所要固定的事实要点,以防疏漏。非专业人士一般不知道如何把握录音要点,当事人最好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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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怎么提交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录音可以作为追付欠款的证据,但如果要取得胜诉,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佐证。
哪些私录音像具有证据效力?
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是,《规定》并未提出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具体认定规则。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在法律方面作审查判断呢?
从一则案例谈起。甲与乙口头协议,各出资3万元合伙购货车一辆,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合伙运营中双方发生矛盾,又口头协议由乙给付甲3万元购车款,该车便归乙所有。双方按约定付款交车,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甲反悔,将车强行劫回。无奈之下,乙暗藏录音机央求甲返还购车款;甲承认事实,但称待有钱时再还,否则根本不承认全部事实。乙遂持偷录的录音诉至,要求返还购车款。现就该案可能产生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不予认定效力的情况
双方恶意串通 损人利己
当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可此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时,审判人员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如有此情况则排除该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在上述案例中,出资者如还有第三人, 甲对乙提供之私录录音在庭上予以认可,双方串通谋取该车权益,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
违反善良风俗 非法录制
以非法手段,如采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偷窃等恶意方式,在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取得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不能表达当事人的内心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采用侵害善良风俗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例中,如乙在取证时,对甲实施了上述行为之
一,致使甲未能在录音中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该证不予采信。
二、区分情况认定有效力的情况
技术鉴定确定真实
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时,应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确定为真实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分析认定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上案中,就可对乙提供的视听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证人证明私录真实
一方当事人秘密录制双方谈话或行动,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或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但有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例中,如丙证实乙私录过程真实,则该私录录音应予采信。
三、同其他证据联系审查
广泛取证 全面分析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认定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时,不管对方当事人对该视听资料认可与否,都应全面分析该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要以此为线索查明案件的其他情节,并同在案或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审查,认定相互一致的证据,实事求是地确定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效力。在上案中,审判人员还应让当事人甲、乙提供他们之间发生的其他事实证据,例如:购车过程、业务联系、车辆维修、盈利分配、争劫汽车等情况。
总之,在认定自行录制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视听资料录制的主体——应限定录制人自己作为其中一方与他方之间的交谈。
视听资料所录的内容——应限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但涉及个人隐私或他人商业机密的除外,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使用和外传。
视听资料录制的方式——应限于不得采用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也不能利用侵害善良风俗的方式.
录音证据能怎么提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录音证据能怎么提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怎么提交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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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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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认定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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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该怎样推翻录音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样推翻录音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采信。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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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要如何提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录音证据要如何提交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怎么提交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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