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诉讼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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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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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诉讼主体是谁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是涉及到劳动纠纷的诉讼,那么是以营业执照的登记者为主体,如果登记的人与实际业主不一样时,就可以同时列为主体;如果是一般的民事诉讼,那么就会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诉讼主体是谁?

一、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诉讼主体是谁?

个体工商户因为涉及到的案件不同,如果选择诉讼主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当应当注明业主的情况,但是当登记业主与实际业主不一致时,应当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都列为当事人。

2、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在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情况下,依然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业主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

二、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1、个体户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要求。

2、有限公司在进行注册登记时,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登记手续不同

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更灵活。

2、有限公司信用度及知名度高,可以凭借营业执照的名义对外签合同。

(三)、税收优惠不同

1、个体户不享受到优惠政策,没有投资风险且不需要会计做帐。而有限公司需每个月做帐和报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体工商户不可以申请税率为16%的增票,只能申请小规模纳税人(3%)。而有限公司公司则可以申请到16%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四)、纳税及税收计算方式不同

1、个体工商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2、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通常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

(五)、公司章程不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无需公司章程,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则需要公司章程。

综合上面所说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所要承担的主体就是登记营业执照的当事人,但是如果涉及到劳动纠纷时实际的负责人与登记的人不一样,那么所承担的主体与其它的案件就会有所区别,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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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只有保险合同法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疑问。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的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新《保险法》明确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如保险人拒绝赔付时,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被《继承法》上规定的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有人会认为无论受益人还是继承人,不都是得到保险金嘛,有什么区别吗?这区别可就大了,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只享受权利而无法定义务的,而作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则有在继承的保险金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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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至3月,被告袁某某在承接横县“苏州景苑”工地商品房工程建设期间,多次向投资人为林某某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林某某遂向本院提讼,要求袁某某支付货款272000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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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的财产,不能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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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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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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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或诉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由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有用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虽说也能用工,但只能与劳动者建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等。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争议中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原因。
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并不统
一,当诉讼中需要把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时,往往会不知如何操作,也成为立案时的障碍之一。以下是依据我国法律总结的具体做法,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或诉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由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有用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虽说也能用工,但只能与劳动者建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等。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争议中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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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主体是谁?
民法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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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
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如何预防商标侵权

一,企业要把商标权保护列为品牌战略,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尽早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并为申报驰名商标作准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

四,对商标侵权行为要尽早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如果某一侵权行为不及时消除,侵权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可能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这对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麻烦。如果对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尽快消除,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侵权人效仿。

五,要及时的申请注册商标,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际商标的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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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
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人或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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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诉讼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产生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之后。清算须有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在涉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来或应诉还是由清算组来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活动已给出了答案。
1、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角度考量《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规定,目前在我国可以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有关民商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规定标准来确认。
2、从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破产企业清算组不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民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灭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破产企业清算组行使的职能有些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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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并不统
一,当诉讼中需要把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时,往往会不知如何操作,也成为立案时的障碍之一。以下是依据我国法律总结的具体做法,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或诉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由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有用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虽说也能用工,但只能与劳动者建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等。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争议中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原因。
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并不统
一,当诉讼中需要把个体工商户列为当事人时,往往会不知如何操作,也成为立案时的障碍之一。以下是依据我国法律总结的具体做法,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其法律依据是:
1、《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或诉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由于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有用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虽说也能用工,但只能与劳动者建立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等。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争议中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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