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如何适用刑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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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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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哪一选择事项,就按哪一事项定罪判刑。凡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选择事项都应在罪名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且联系紧密,危险性程度相当。方式相似,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行为的危害性相当。所以应当采用统一的处罚尺度。
选择性罪名如何适用刑罚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哪一选择事项,就按哪一事项定罪判刑。凡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选择事项都应在罪名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且联系紧密,危险性程度相当。方式相似,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行为的危害性相当。所以应当采用统一的处罚尺度。

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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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 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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