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遇到恐吓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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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恐吓威胁可以报告老师家长和校长,恐吓威胁后果比较严重的话,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学校遇到恐吓怎么办

恐吓威胁可以报告老师家长和校长,恐吓威胁后果比较严重的话,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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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校方职责险的职责认定很多人认为校方职责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就应当承受法律职责,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赔付。就像乘长途车相同,乘客买好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保险公司就要承受职责。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职责保险、完善校园伤害意外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职责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职责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受的经济赔偿职责”的限定,校方职责险实行的是犯错职责赔偿原则,要求赔偿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犯错职责的情形下才奏效。校方职责险有一些免责限定:学校的有意做法;学校默许或放任教员工工暴打、体罚学生的做法;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路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私行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意外,就被排除在校方职责险的职责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意外也被列校方职责险的职责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能够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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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学校外一般是没有责任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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