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望权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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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孩子探望权纠纷可以采取协商、或者是起诉的方式来处理。导致此类纠纷发生的事由是多样的,故此在选择处理纠纷的办法之前,需要先确定一下纠纷发生的事由。若是因为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无故不允许探望,且协商无果,就可以起诉。
孩子探望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孩子探望权纠纷怎么处理?

孩子探望权纠纷需要分以下几种方式来选择处理办法:

(一)因探望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纠纷

1.一方以对方拒绝、阻碍己方探望权的行使为由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实践中,大量存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对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而拒绝其探望要求,或者因离婚时对对方产生的怨恨未消,心结未解开,为了报复对方而拒绝对方的探望要求等情形。对此,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种种理由抗辩其拒绝对方探望事出有因,但如果仅仅是上述以财产和感情为基础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或者剥夺探望权的情形存在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均会支持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的探望要求。

2.一方以之前确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问题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

实践中,提起该类诉讼的原告既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包括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起诉讼的一方均是对现有探望权行使方式不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所提出的理由各种各样:包括既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与自己的工作生活安排不匹配、探望时间过多或过少,甚至是对方不能保证孩子的安全等原因。

在对这一类型的案件处理上,法院往往采取审慎的态度,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并兼顾履行及执行的原则。在全面考查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子女利益(身心健康、生活、学习)优先为首要原则,同时充分兼顾今后探望权的实际执行,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并确定最佳探望方式,最大程度上实现探望权的立法初衷,保障子女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如已经确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非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但同时,如经过多方权衡,既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确实有违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或不利于探望权的长期履行的,亦可准予变更。

(二)因探望权的中止而产生的纠纷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事由。对于何种情况下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认为包括以下情况:

1.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危及子女健康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拒绝其探望的。

5.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权益的。

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的行为或者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7.探望权人在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作出违法行为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一方提出的中止探望的案件时,会着重审查其中止申请有无充分的理据支持,一般情况下,如提出请求一方无充分证据或者其证实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不同于“终止”,只有在探望权人或被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权人成年的情况下,探望权才会终止。所谓的中止探望权,是因为出现了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就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三)因探望权的恢复而产生的纠纷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3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探望权的中止是可逆转的,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恢复探望的权利。但此时应当明确以下条件:

1.探望权的恢复,必须满足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2.探望权的恢复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即使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探望权亦不可自行恢复,而应向法院提出请求,经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恢复。

二、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权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父母离婚后,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享有孩子的探视权,公民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强迫孩子见自己,也不能采取违背当初约定的方式来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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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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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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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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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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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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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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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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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怎么探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后,孩子怎么探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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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应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应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1.探望权纠纷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提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望权的行使可中止、恢复,在执行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在行使探望权方面,对子女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按照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如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8周岁且智力发育正常的,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探望权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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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该由我来赡养他们但我没钱,我想问问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商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四女。刘某某去世后,商某某独居生活,每月领取养老金2000余元。现商某某年逾80周岁,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料。商某某起诉请求五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刘甲每月给付商某某赡养费600元,其余四名子女每月给付100元。商某某和刘甲上诉,商某某上诉称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要求子女对其经常探视。经中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甲每月给付商某某赡养费400元,其余子女每月给付200元;五名子女每周探望商某某一次,从周一至周五按顺序探望。
对继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符某与李某再婚后,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的两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后符某与李某生育李某丙,一家人生活和睦。符某自婚后尽人妻、尽人母之责,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养大。后符某丈夫与亲生儿子相继突发疾病而亡。李某甲、李某乙自成年后,均未尽赡养义务。符某因年老体弱,患有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向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甲、李某乙每人每月给付符某赡养费400元。
离异后老年人要老有所养
姜某某与姜甲系父女关系。姜某某与姜甲母亲离婚后,姜甲随母亲生活,姜某某每月给付姜甲抚养费至姜甲成年。现姜某某因脑出血造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要求姜甲给付赡养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甲对姜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判决姜甲每月给付姜某某赡养费900元。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赡养纠纷探望法院是什么 法律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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