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儿童是否有作证的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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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六岁儿童是有作证的权利的,对于6岁的儿童是可以根据其年龄相对应的智力状况来作证的,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六岁儿童是否有作证的权利?

一、 六岁儿童是否有作证的权利?

六岁儿童是有作证的权利,6岁儿童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二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的规定,6岁儿童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可作为证人向法庭证明案件的事实,只不过如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当时,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二、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六岁儿童作证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上,是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六岁的儿童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作证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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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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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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