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丢货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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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丢货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建议您先向丢失地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偷盗者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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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被弄丢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及时补办。
1、想办法找到丢失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
护照和签证等复印件能在后面的自救过程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更好的配合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果找不到复印件,最好是能找到签证号CD。
2、到离你最近的警察局(C)报案。
报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能让警察帮忙看是否有人捡到护照后交到警察局,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不良分子盗用护照进行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在警察局有遗失证明的话就不用担心了。
3、补办签证
大部分人的签证都是在护照里的,所以护照和签证往往会同时丢失。去加拿大移民局(aCaada)网站下载补办需要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完表格之后,附上报案时的ca,原护照以及原签证的复印件。将以上资料亲自送或者邮寄到加拿大移民处理中心。建议亲自送去,这样能减少补办的时间,而且防止在邮寄的时候信件丢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在等待补办签证的同时准备补办护照需要的资料
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
申请表格: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张彩色照片(照片尺寸为48×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相片的背景为白色)
遗失护照的复印件,合法出入境证明,如出入境印记、加拿大签证复印件。如无护照复印件,须提供遗失护照的号码、签发日期和签发机关及护照有效期
下列一种证件或其复印件:国内身份证、国内户口簿、或出生公证书
在加拿大的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工作或学习许可、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一并遗失,应向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补发枫叶卡需要复印正反面
签证复印件(学习,工作,旅游签证或者枫叶卡)
如护照已过期,还需提交护照过期的情况说明
如因更名申请换发护照,还需提交在加拿大使用新名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内户口簿复印件(国内出生者)和申请人申请更名的书面声明。
5、带好所有资料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补办护照手续。
6、所需时间和取件方式
护照的办理时间大约需要两周,申请人在取证单标注的日期,或在接到电话通知,或自行网上查询护照已办妥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相关费用(据加拿大大使馆2015年显示补办护照费用:每本140加元。)并领取证件。护照办妥一年后未取证者,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运输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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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丢失怎么赔偿?
快递货物丢失的赔偿,应当根据约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有保价的按照保价情况赔偿,无保险的可以按照邮费的3倍来进行赔偿,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快递货物的价值来进行认定,避免造成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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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丢失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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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丢失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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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物丢失仓管要赔钱吗
不一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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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货物收款回单丢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货物收款回单丢了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合同法,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支持案例。
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及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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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货物丢失仓管要赔钱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仓库货物丢失仓管要赔钱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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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物流把货弄丢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及时补办。
1、想办法找到丢失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
护照和签证等复印件能在后面的自救过程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更好的配合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果找不到复印件,最好是能找到签证号CD。
2、到离你最近的警察局(C)报案。
报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能让警察帮忙看是否有人捡到护照后交到警察局,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不良分子盗用护照进行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在警察局有遗失证明的话就不用担心了。
3、补办签证
大部分人的签证都是在护照里的,所以护照和签证往往会同时丢失。去加拿大移民局(aCaada)网站下载补办需要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完表格之后,附上报案时的ca,原护照以及原签证的复印件。将以上资料亲自送或者邮寄到加拿大移民处理中心。建议亲自送去,这样能减少补办的时间,而且防止在邮寄的时候信件丢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在等待补办签证的同时准备补办护照需要的资料
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
申请表格: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1份
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张彩色照片(照片尺寸为48×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相片的背景为白色)
遗失护照的复印件,合法出入境证明,如出入境印记、加拿大签证复印件。如无护照复印件,须提供遗失护照的号码、签发日期和签发机关及护照有效期
下列一种证件或其复印件:国内身份证、国内户口簿、或出生公证书
在加拿大的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工作或学习许可、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一并遗失,应向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补发枫叶卡需要复印正反面
签证复印件(学习,工作,旅游签证或者枫叶卡)
如护照已过期,还需提交护照过期的情况说明
如因更名申请换发护照,还需提交在加拿大使用新名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内户口簿复印件(国内出生者)和申请人申请更名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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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需时间和取件方式
护照的办理时间大约需要两周,申请人在取证单标注的日期,或在接到电话通知,或自行网上查询护照已办妥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相关费用(据加拿大大使馆2015年显示补办护照费用:每本140加元。)并领取证件。护照办妥一年后未取证者,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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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把货物丢了是按货物实际价格赔还是,运费的几倍赔
[律师回复]
一、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之争
  在运输业发展的早期,承运人由于拥有相对稀缺的运输工具和运输线路,占据了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另外运输合同的可复制性、及时性和频繁性都使得其广泛采用格式条款,并沿用至今。所谓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有不特定的相对方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限额赔偿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限额赔偿与保价运输密切相关,是指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向承运人声明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中发生货损,则由承运人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反之,如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而发生货损的情形下,承运人按运费的倍数或一定限额进行赔偿。
  审判中,对于限额赔偿是否有效,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能否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限额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无法变更合同内容是对契约自由的突破,而且他允许了承运人巨大的道德风险的可能,因而无效。另一种观点是限额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合议,应在满足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从商业渊源上看,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作为对运输风险的分担,这种制度几乎是伴随着运输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其根源在于运输业收益(相对低廉的运费)与风险的不对称性。另外,承运人不可能在每单合同订立时与托运人约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也不可能对托运货物的真实价值进行核定,这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托运人作为一般的理性人,可根据每次托运货物的价值进行风险权衡,在支付保价费与承担货损风险之间进行选择。而承运人也仅能依据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对于保价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并不会付出额外的注意即为此增加运输成本,原因是货物损失的概率是可以估算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1,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使承运人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润(保价费),从而将赔偿风险控制在大致相等的水平。托运人也能以此降低风险,在发生货损时以其保价金额获得赔偿,实为双赢的安排。事实上,承运人也不会冒着失去大多数顾客的风险把合同订立成不可接受或不理智的。因此,虽然承运人提供了保价运输这种制度,却实则是为托运人增加了选择机会。于是限额条款经过市场的自主选择和时间验证,成为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这两大价值追求的博弈中最优兼顾二者的平衡点。并在保证运输关系双方利益、避免承运人道德风险和最大限度促成交易的同时,成功地存活下来。
  
二、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即限额赔偿条款具有其合理性,但对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有限制的承认其效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角度严格把握:
  
(一)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我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采取的立法态度是内容控制加程序控制,既强调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又强调在程序上为对方真正了解和自愿接受。这种立法形式能最大程度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格式条款的固有缺陷而遭受损害,同时又有利于发挥格式条款的优势,提高交易效益、降低缔约成本。
  
(二)承运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托运物品损失
  《民法通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责任自负精神和理性主义思想。其立法基础在于故意者和重大过失者应受制裁,以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古老理念。《合同法》第53条也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运输合同仅涉及财产损失,故在审查限额赔偿条款时优先应审查财产损失是否系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所谓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而继续这种行为并追求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该预见行为导致某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或没有预见,前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后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与其相应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即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负过失责任。2关于注意义务的程度,国外的学说和实践一般有三种:一是普通人的注意,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即可尽到的注意程度;二是应为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到的注意程度;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依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到的注意程度。3根据上述三种注意程度不同,相应的过失亦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二是具体的轻过失;三是抽象的轻过失。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就构成重大过失。
  关于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方式,是指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失。一般分为三个步骤进行考虑:第
一,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无预见或认识。第
二,如果有预见和认识,则确定他对这种结果或危险所持的态度。第
三,如果无认识、无预见,则确定他是否应当预见、认识。这需要对行为人所处环境、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等因素综合判断。二是客观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客观标准,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或不行为的,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是有过错的。4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运输途中发生盗窃,导致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这种损失是因为承运人无法控制的社会犯罪行为造成的,对于货物什么时间被盗承运人显然无法预见,承运人只要尽了一般注意义务即无过失。但是如果盗窃是承运人内部人员或承运人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勾结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因为法人的主观过错是通过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体现的,这种重大过失体现在企业对职工的管理不力,而引发了盗窃犯罪,因此,企业要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再如,事前检查到运输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承运人仍然坚持使用,以至酿成事故即为重大过失。因为承运人没有遵守保证运输工具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安全系数的最低的义务。
  
(三)提供格式条款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如前所述,限额赔偿条款是承运人事先分配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于合同提供一方即承运人是否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其提请托运人注意以便其了解内容并作出选择。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承运人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提示的时间。提示时间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2.提示方式。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或限责条款,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合同中将免责或限责条款醒目的标示或指示出来,并提醒对方注意并阅读该免责或限责条款。一般我们注意到,在运输格式合同中,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的文字予以加黑、加粗,置于显著位置,并在对方签字确认处提示,已阅读并接受免责或限责条款等,应认定为已尽合理提示;
3.提示程度。所用语言文字应清晰明白,通俗确定,使得对方能够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并不受误导。而且,免责条款越是不寻常,可能影响的利益越重大,提示的程度要求就越高。5另外,关于是否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由承运人举证其已经进行了合理适当的提示;如果承运人在缔约时未就限额赔偿等免责条款向相对人进行合理适当的提示,则该限额赔偿条款对该相对人不生效力。
  
三、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限额赔偿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按双方约定进行赔偿;在限额赔偿条款不生效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笔者认为,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在运输合同货物损失中只计算货物的实际损失,而不计算货物的间接损失,即不包括托运人因此所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或精神损失。
  第
二,由于货物于交运时并未对其价值进行核定,发生货损后,应由且仅能由托运人对货物价值进行证明。具体做法应遵循《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
首先,托运人应提供其购买所运货物的合同或发票,并证明与向承运人交付的一致。实践中,托运人往往不能提供购买货物的合同或正规发票,而是提交非正式收据、甚至是商贩手书的便条等,对此,笔者认为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把握,以不确认为宜。
其次,根据合同、发票所载金额,或以交运时对货物品种、规格、性状等的记录为参照,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估算,从而认定赔偿额。处理结果上主要体现对托运人货物遗失、毁损的补偿,赔偿额应控制在托运人主张或声明的数额以下。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未声明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实际损失即货物损失赔偿额的认定具有很大困难,实践中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同时防止双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四、由特别法调整的邮政、铁路、航空货物运输的处理方式
  现实中还有大量运输合同关系,因其承运人主体特殊性受特别法规范。例如,《邮政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153条规定,邮件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的,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铁路法》第17条规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和第129条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
  以上特别法均规定了限额赔偿原则,即当运输中发生货物丢失、毁损时,保价运输的按不超过保价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相关限额规定进行赔偿。根据前述限额赔偿的商业渊源和内在合理性可见,限额赔偿确实是运输业发展的一种价值选择,也是规范层面的制度选择。实践中,托运人应正确认知该种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做出理性选择,更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因损失赔偿标准认定问题陷入纠纷。而审判中,属特别法调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应
首先适用特别法,同时重视该类合同关系的自身特性,尊重其固有的交易习惯,正确把握限额赔偿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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