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通知犯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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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通知犯人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知情权,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通知犯人吗

可以通知犯人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知情权,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时,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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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样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怎样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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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怎么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决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要如何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如何向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部门审查决定。
相关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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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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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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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 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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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申诉状是用于对审批结果不满意或要求撤回诉讼的时候,因此刑事诉讼的格式必须要合格规范。那么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格式规范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申诉状范本,以便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重要点,写出规范的申诉状。
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刑事申诉状格式
1、申诉人: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结尾:此致×××人民
6、落款:申诉人:××× 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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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抗诉向哪个检察院提出?
申请刑事抗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间内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这是属于检察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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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申诉状是用于对审批结果不满意或要求撤回诉讼的时候,因此刑事诉讼的格式必须要合格规范。那么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格式规范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申诉状范本,以便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重要点,写出规范的申诉状。
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刑事申诉状格式
1、申诉人: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结尾:此致×××人民
6、落款:申诉人:××× 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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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具备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指令下级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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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手续是什么?
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手续是通过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来告知检查机关,自己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然后就是相关的文件的送达,是可以直接向检察院送交的,这种手续的办理的话相对来说还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已经委托律师的话,他们会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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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抗诉向哪个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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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抗诉向哪个检察院提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申请刑事抗诉向哪个检察院提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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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1、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的上一级检察院,但同级检察院对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你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r
2、写一份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情况、案件事实、审判经过、申诉理由等,到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他们会移交民事行政检察处办理。r
3、向申请再审是六个月期限,但向检察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r详见民事诉讼法:r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rr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rr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rr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rr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rr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rr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r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rr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r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r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rr(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rr(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r(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r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r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r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rr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r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rr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r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r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r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r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rr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rr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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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如何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院抗诉如何提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流程: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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