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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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一、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值得指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并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但具体到个案,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遂成为著作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中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侵权案件,有关著作侵权的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就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合理使用的除外。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侵权的话,法律规定侵权人要承担一定责任。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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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三: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在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本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取利益,可以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范围等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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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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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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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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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著作权侵权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过以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的论述可知,其直接危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材山权。同时,对作品篡改、歪曲并在网络上传播等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名声、尊严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对个人的危害有哪些 二、著作权侵权对社会秩序的侵害 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必然会导致网络秩序的不稳定。各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会误导的走向,甚至造成的恐慌,这会直接对社会秩序的安定造成威胁。 三、著作权侵权对用户利益的侵害 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的危害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著作权侵权对著作权人的侵害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通过以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的论述可知,其直接危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材山权。同时,对作品篡改、歪曲并在网络上传播等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名声、尊严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对个人的危害有哪些 二、著作权侵权对社会秩序的侵害 网络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必然会导致网络秩序的不稳定。各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会误导的走向,甚至造成的恐慌,这会直接对社会秩序的安定造成威胁。 三、著作权侵权对用户利益的侵害 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资源的易复制、修改的特点,使许多网络资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将得到歪曲了的甚至颠倒了的信息。而当大量的虚假信息资源充斥网络时,人们就会因对网络资源怀疑而不知所措,这些都大大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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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中如何确定损失
1、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可得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做法也不尽相同。2、精神损失。对于精神损失的计算,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赔偿数额。3、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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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害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指的是对财产的损害,财产损失赔偿可分为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相关定义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相关简介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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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我们需要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如何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另外,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如何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责任
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第七条本规定
第六条
第一款第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被告侵
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产品销售利润;
营业利润;
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九条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第十条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赔的,在认定侵权成立,并查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六条
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
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
审计费;
交通食宿费;
诉讼材料印制费;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予以支持的赔偿数额:
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被告侵权行为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公证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被告承担:
侵权基本成立;
公证证明被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判决书中针对赔偿数额所作论述的详略程度,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争议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被告实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以下民事制裁:
罚款。其数额不高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的3倍;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二十条原告基于不正当目的,以提讼为手段,虚构事实,被驳回或诉讼请求的,可以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
交通食宿费;
调查取证费;
误工费;
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20元,不高于5万元。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第项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
作者的知名度;
被告的过错程度;
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
文字作品字数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合理稿酬标准,应予考虑。
第二十六条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以广告方式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包括用于报刊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面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可以根据广告主的广告投入、广告制作者收取的制作费、广告发布者收取的广告费,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应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商业用途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如用于商品包装装璜、商品图案、有价票证、邮品等,可以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音像制品权利人权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商业用途使用的,可以参考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第三十条提供、音乐等下载服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被告提供侵权服务获得的利润。
第三十一条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正版软件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
第三十一条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同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素,在上述数额的2至5倍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三十三条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其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却拒不举证,或所提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按照以下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
图书不低于3000册;
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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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怎样的?
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可以用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也可以通过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的赔偿确定,还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确定,主要是间接损失还有直接损失的赔偿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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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包含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责任
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
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第七条本规定
第六条
第一款第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被告侵
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产品销售利润;
营业利润;
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九条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第十条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赔的,在认定侵权成立,并查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六条
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
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
审计费;
交通食宿费;
诉讼材料印制费;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予以支持的赔偿数额:
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被告侵权行为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公证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被告承担:
侵权基本成立;
公证证明被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判决书中针对赔偿数额所作论述的详略程度,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争议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被告实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以下民事制裁:
罚款。其数额不高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的3倍;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二十条原告基于不正当目的,以提讼为手段,虚构事实,被驳回或诉讼请求的,可以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
交通食宿费;
调查取证费;
误工费;
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20元,不高于5万元。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第项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考以下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
作者的知名度;
被告的过错程度;
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
文字作品字数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合理稿酬标准,应予考虑。
第二十六条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以广告方式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包括用于报刊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面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可以根据广告主的广告投入、广告制作者收取的制作费、广告发布者收取的广告费,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应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商业用途使用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如用于商品包装装璜、商品图案、有价票证、邮品等,可以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项及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音像制品权利人权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商业用途使用的,可以参考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第三十条提供、音乐等下载服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
被告提供侵权服务获得的利润。
第三十一条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正版软件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
第三十一条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同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素,在上述数额的2至5倍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三十三条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其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却拒不举证,或所提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按照以下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
图书不低于3000册;
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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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了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同时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精神方面损害的,往往也要做出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在精神损害的赔偿计算起来往往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实际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等等情况计算。
2、直接损失,即指: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3、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4、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了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同时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精神方面损害的,往往也要做出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在精神损害的赔偿计算起来往往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实际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等等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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