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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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权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部分以及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三)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著作权等。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主体有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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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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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清算债务,具体包括: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
(2)国家税款;
(3)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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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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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破产清算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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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59号)规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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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的继承法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土地的继承法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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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1、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国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原则
⑴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⑵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⑶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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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相关知识: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中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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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二、业主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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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继承开始之后,如果放弃继承人的,应当是在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进行放弃继承权利的时候是可以通过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明示的方式,还有一种默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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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该怎么解释股权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股权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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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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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内容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嘱内容主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遗嘱内容主要是什么?
大部分遗嘱涉房产问题
作为免费为老人提供遗嘱登记的公益组织,中华遗嘱库管委会陈某介绍,目前北京共有6700多名老人在遗嘱库登记,还有约
3.8万人进行了预约,“现有
3.8万预约遗嘱登记服务预计在明年底前可完成”。
据统计,前来立遗嘱的老人绝大部分为70多岁,最高龄的是100岁的老人,也有不满60岁就预约的老人。陈某说,在60多岁刚出头的老人中,所立遗嘱九成以上涉及房产问题,“许多老人担心子女离婚后房子被分割,所以遗嘱中都特意明确,名下房子只作为子女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数据显示,拆迁地区老人立遗嘱的愿望非常强烈,比如大兴、房山等地,办理遗嘱登记的基本都是户籍在农村的老人,所立遗嘱也多是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
除了房产,也有个别遗嘱涉及股份、基金等,还有老人在遗嘱中表示了捐献眼角膜、遗体的愿望,也有老人提出希望丧事从简等要求。
2、老人一般如何立遗嘱?
大部分瞒着子女登记
陈某介绍,到遗嘱库登记遗嘱的老人中,有六成左右是瞒着子女的,“不想让子女们知道自己立了遗嘱”。
老人去世后,遗嘱如何被家人知道?陈某表示,遗嘱库为每名登记的老人发放遗嘱证,并建议老人将其与户口本、房产证等放在一起,老人去世后,子女可持老人死亡证明前来查询遗嘱内容。同时,遗嘱库也设立了对社会公开的查询平台,市民可上网查询是否有留给自己的遗嘱,如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在老人去世后凭相关证件前来领取。
工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资协议的主要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般为一年)。
二、企业建立以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1、岗位技能工资制
2、岗位效益工资制
3、岗位薪点工资制
4、岗位等级工资制
5、其它)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四、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提成工资
4、含量工资
5、其它)
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和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发布。
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元。(应高于73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每减少%,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减少%。(必需协商的条款)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十
一、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的工作时间或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应按上述原则支付加班工资。十
三、加班工资基数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十
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十
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十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的工资,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
七、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十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十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
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二十
一、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二十
二、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商业联合会)。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二十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二十
四、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
五、本协议如与缉恭光枷叱磺癸委含莲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二十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区总工会、区劳动保障局各一份。本协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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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房屋遗产继承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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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该怎么解释法定继承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称谓,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成立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也存在法定继承权。若与被继承人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解除的人,则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为标志,不问夫妻是否分居或分居的时间长短,也不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办理了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之间才不具有夫妻身份,彼此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夫妻双方已向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当然解除婚姻的效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亲属间扶养权利义务的基本主体,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应当就成为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和最直接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着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相应地,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子女对父亲的父母的称谓,外祖父母是子女对母亲的父母的称谓。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尊血亲。从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上看,有的直接将祖父母规定为一个顺序继承人,有的将祖父母规定为与父母同为尊亲属的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中可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包括: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养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享有继承权。这儿应注意,法律排除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含的范围,根据法律精神,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应包括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和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规定的国家。有的学者认为其有积极意义:我国历来有夫妻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为了弘扬这一民族传统,鼓励尊老养老的社会精神,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有必要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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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的特征
1、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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