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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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用艺术作品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当中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对象,实用艺术作品虽然也具有独创性,但是跟一般的作品还是有区别的,因为该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而且法律上并没有将这类作品列为法定保护对象。
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一、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所谓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它必须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独创性、可复制的法定条件,而且其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但是,因其具有实用性,不能按照一般的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至今并未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也难以理解为包括实用艺术作品。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哪些作品没有著作权?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3、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外观设计独特,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不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也非常严格,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实用艺术作品,像是一些手工作品,就算别人跟自己编制了一样的手工作品,也不能说就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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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
范例编辑
Kamp;Q实用艺术作品,书法人体雕塑艺术与实用性的完美结合,融入中国传统美学元素,原创出实用艺术品进入寻常百姓家。
相关立法例编辑
(一)《伯尔尼公约》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1]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2]
(三)法国的立法
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四)英国的立法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也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很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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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艺术照的著作权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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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中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属于谁?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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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文字的作品、口述的作品、摄影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国家为了保护脑力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规定只要作品产生之后,著作权将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注册以及申请等。为了避免一些法律纠纷,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一定要经过他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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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多别人的艺术作品在网络上进行评价会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律师回复] 你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增删、变更,改编权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人的声誉。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另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身份,也加大了确定侵权人身份的难度。剽窃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种也是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因此单纯对他人艺术作品进行评价,未歪曲、篡改,不算侵犯著作权。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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