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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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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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规定是:对于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对于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对于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溯及既往的效力应当结合实际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民法典》中新增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中创设性的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总则编中的临时监护制度、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中有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新增条文属于对现行规定的具体展开,甚至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还可以在司法办案中参照适用。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容易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没有细致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一概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判断,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去判断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二,《民法典》中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两造对抗,在诉争的民事权益上属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无论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必然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因此,应以不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结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难以判断时,仍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第三,《民法典》中非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所谓非实质性的修改,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立法语言表述更加严谨准确,如第1218条、第1224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完善。三是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吸收。

第四,关于新出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在民事司法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的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明年上半年之前将出台17个民事司法解释。因“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对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与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创设规则,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因此,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法典出台之后的法律溯及效力,应当严格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 违法事实的,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难以认定的,是需要基于上述几种不同情况来进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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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对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起到追及的效力,现行刑法不对其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施行的法律,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会就乱套了,不符合中国国情
为什么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刑事诉讼法可以溯及既
[律师回复]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对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起到追及的效力,现行刑法不对其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施行的法律,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会就乱套了,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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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吗?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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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为什么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刑法可以溯及已
[律师回复]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对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起到追及的效力,现行刑法不对其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施行的法律,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会就乱套了,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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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能否溯及既往?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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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在法律规范的溯及既往效力上,我国主要采取了?
[律师回复]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诉讼,想请问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是否高于遗嘱,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但一般来说,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撤销该合同,且受赠人完全按照合同履行的义务,该合同也没有出现合同终止的其它事由,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
  但是,如果该赠与合同被赠与人撤销,或者出现了法定撤销的情形,或者该合同出现了终止的事由,则遗嘱高于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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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合同解除溯及既往效力的这个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部分人认为合同解除后应该有溯及力,因为这样能保护到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有一部分人认为,除非合同中对合同解除有约定或者有明确的法律约定,不然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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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是一家专利中介公司,现在遇到经营中的一些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专利转让能否溯及既往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也并非绝对,专利权人恶意、依常理不应为造成损失照赔。  在我国,法的溯及力这一法律术语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中未采用这样的说法,但在民法中有关于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法律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具有约束效力,这与刑法上的溯及力是异曲同工的内涵。我国现行的法律在正式颁布时,通常会在最后附加附则一章,该章写明该法律、法规从何时起实施、以及在该法律、法规颁布之前的规定与新规定相冲突抵触的如何对待的问题。这一附则的规定表明了在此规定之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一般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当然,这只是一般规定,我国法律基本上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也不是绝对的,个别法律中也规定了事实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比如知识产权方面的某些规定,《专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该款规定中有部分内容就是新规定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适用法律上则不再依据前文所述的“不具有溯及力”的规定,而是应当给予赔偿。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类似这样的溯及既往的规定并不多见,因此,读者应该记住民事法律主要是以不具有溯及力为原则。
上面就是专利转让能否溯及既往问题的答案,希望你一切顺利。
在法律规范的溯及既往效力上, 我国主要采取了什么措施
[律师回复]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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