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债权债务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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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买卖债权债务解决方式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协议的方式可以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之下,债权和债务是需要一并进行转让的。
企业买卖债权债务如何解决?

一、企业买卖债权债务如何解决?

1、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一并转让。

2、几种情况区分的意义:首先要明确"整体转让"的具体方式,不同的并购目的采取不同的方式,则不同的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常认为有三种基本模式:

1、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改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该模式下,交易主体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当然不会继承出让方的债权债务,但是公司的债务仍然由该公司承担。

2、购买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普通的资产买卖协议,交易的主体是该公司,只要在买卖协议中列明你购买的核心资产(如生产线、设备、厂房等),则受让方不会继承出让方的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

二、如何承担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的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别偿还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如果分别偿还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后有剩余,再去偿还其他债务。

1、合伙债务概念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个人合伙债务概念

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公司经常会发生一些转让的这种情况,在转让之前是需要将具体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告知新的企业,而且新的接受转让的企业也需要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做出整体的规划,包括公司之前所欠下的债务也是整体承接的。

在当代的社会,企业如果转让的话,那么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比如说债权债务关系会随之发生变化,而对于新的企业来说,需要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在接受转让之前和原来的企业做出约定,约定完成之后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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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债务的解决方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积极清偿债务、对债务进行重组利用、将债务化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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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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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债务进行重组利用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具体说来,有以下方式:
1、以资产抵消债务。这是典型的还债方式,通过以资产抵消债务的方式清偿债务,对公司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还债方法。
2、以应收账款抵消债务。应收账款指该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以债权抵消债务,可以理解为债权转让。以转让的债权抵消应清偿的债务。
3、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公司的一种财产,可以作为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但是由于股权价值易变动,债权不一定能实现,因此,用股权或债权清偿债务要得到债权人的许可。
4、以劳务抵偿债务。劳务也是一种财富,经债权人许可,公司可以派遣劳务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偿还债务。但是对劳务的价值确定和偿还最好以书面方式约定。
5、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2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因此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作为财务清偿债务,但是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最好用其他方式,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三)将债务化为资本
在无资金还债时,公司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及时将债务转化为资本(股本)。这样,既可以吸收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与成功的管理经验,又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节省债务资金应该承担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克服债务的消极影响,转变资金供应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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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因逃债等原因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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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一、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二、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三、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四、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五、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六、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二、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各个企业都曾经做过很多方面的探索,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简单描述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2、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3、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让供应商心存余悸,不敢贸然催款。
4、交易中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5、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以上为普遍存在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况,但大多类同。

三、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1、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任对方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事实证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其风险防范能力都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往往通过设立多个采购中心,恶意拖延应付款项,让债权人维权艰难。对此,债权人应该严密关注该客户的动向,通过提前准备,从法律上获得有力证据,证明其关联交易和资产转移途径,保证能够绕过其设立的采购中心主张债权,如遇紧急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
2、对于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不能因为期待将来无法预期的结果而忽视被占用的资金的利益,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
3、对于一贯采用引诱方式进行先期交易的客户,要辨别其真实目的,一旦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就要据理力争,避免损失扩大。
4、对于故意制造障碍的客户,特别要注意保存各种交易凭据,尽量获取有关交易履行的证明,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5、对于那些喜欢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客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尽快清理。

四、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
其次,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
然后,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债权,对于债权进行严格的分类,由专人负责催收,并随时注意收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和信息。避免到万不得已诉讼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再次,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有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部门,避免同样的失误继续存在,杜绝各自为战的状态。
最后,预防为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渐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避免债权清理滚雪球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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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几种
一、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
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二、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
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三、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
即通过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款给银行,银行再还贷款给银行的方式在不增加社会信用总量的基础上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实质上,该方法与直接核销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方法是相同的,最终都是由财政对不良债务买单,因此也不可行。
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决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化解的过程。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与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也不能仅采取从增量控制的方法来逐步稀释不良债务。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采用短期治理与长期致力相结合的方法。
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2、从企业角度讲,应加快企业制度的建设,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过去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由政府决定,盈亏都由政府负责,使企业缺乏经营灵活性和积极性。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由多个产权主体构成,企业拥有对财产的所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就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决策。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企业行为也将更为合理。此外,应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并实施岗位负责制,建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同时应注重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引入岗位的竞争机制,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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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起诉是怎么判决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2021年9月至3月,被告袁某某在承接横县“苏州景苑”工地商品房工程建设期间,多次向投资人为林某某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购买多孔砖,因袁某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林某某遂向本院提讼,要求袁某某支付货款272000元及违约金。 【审判】 横县经审理认为,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林某某作为投资人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某的。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横县虽然驳回林某某的,但林某某可以其投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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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金9000万,债务9.4亿,法院现判定企业重整,那债务怎么办?什么时候能解决?
[律师回复]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例如债务人积欠债权人100万元债务,在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偿还80万元,余款不再偿还,这种情形表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100万元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例如,债务人经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收到的不是债务人偿还的现金,而是固定资产。
3、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值得注意的是,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对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限制。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5、混合重组,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清偿债务的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再如,以转让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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