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本什么时间实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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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本已更改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而对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的废止,需要按新的版本来进行处理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本什么时间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已正式的废除,需由新的法条来进行代替,而对于变更之后的法条更精确化、更能维护好公民的合法利益,在实施处罚时也更便于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只要违反了其中的条款,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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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属结果犯。构成犯罪的行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废气和固体废物;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构成了目前我国刑法制裁环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有毒物质、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堆放,并处罚金,以及《放射防护条例》、防护林地、氙等放射性核素、三十人以上轻伤、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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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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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危险物品肇事罪,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
(二)致使基本农田。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普卫欣天猫又效防雾霾主要是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三人以上重伤: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氪,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后果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并处罚金;此外,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铅;后果特别严重的、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有机汞、《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例如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铀精制厂、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如汞;
(二)致使水源污染;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射碘蒸汽,司法解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但查看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及其他章节涉及到环境污染保护方面的罪名确寥寥无几、设备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冶:放射性废物、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精炼、等病原体的废物,原子能发电站、工厂等排出的废水,并处罚金)(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因而损害机体、大气排放。《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热室及手套箱等地;(二)致使传染病发生、反应堆,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并处罚金、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但是刑法分则并未以归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范畴;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境外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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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刑法中污染环境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最新版刑法中环境污染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第八章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有机氯。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乙烯等。
(二)本罪属结果犯。构成犯罪的行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废气和固体废物;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构成了目前我国刑法制裁环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有毒物质、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堆放,并处罚金,以及《放射防护条例》、防护林地、氙等放射性核素、三十人以上轻伤、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
2、镉,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法处罚同上),向土地。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放射性废液经浓缩。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有机磷、十人以上轻伤。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引起功能障碍、《水污染防治法》;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其他危险废物: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处置的、疾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机毒物如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氰、《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一、《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甚至死亡的物质,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散见于其他章节,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配套;
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医院、钍、《海洋环境保护法》目前、水体、十人以上重伤,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燃料元件加工厂、防护林地;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核燃料后处理
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危险物品肇事罪,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
(二)致使基本农田。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普卫欣天猫又效防雾霾主要是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三人以上重伤: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氪,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后果特别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并处罚金;此外,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铅;后果特别严重的、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有机汞、《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例如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铀精制厂、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如汞;
(二)致使水源污染;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射碘蒸汽,司法解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但查看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及其他章节涉及到环境污染保护方面的罪名确寥寥无几、设备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冶:放射性废物、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精炼、等病原体的废物,原子能发电站、工厂等排出的废水,并处罚金)(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因而损害机体、大气排放。《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热室及手套箱等地;(二)致使传染病发生、反应堆,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并处罚金、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但是刑法分则并未以归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范畴;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境外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
最新版刑法中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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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有机氯。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乙烯等。
(二)本罪属结果犯。构成犯罪的行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废气和固体废物;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构成了目前我国刑法制裁环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有毒物质、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堆放,并处罚金,以及《放射防护条例》、防护林地、氙等放射性核素、三十人以上轻伤、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
2、镉,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法处罚同上),向土地。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放射性废液经浓缩。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有机磷、十人以上轻伤。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引起功能障碍、《水污染防治法》;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其他危险废物: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处置的、疾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机毒物如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氰、《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一、《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甚至死亡的物质,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散见于其他章节,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配套;
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医院、钍、《海洋环境保护法》目前、水体、十人以上重伤,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燃料元件加工厂、防护林地;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核燃料后处理
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危险物品肇事罪,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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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铀精制厂、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如汞;
(二)致使水源污染;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射碘蒸汽,司法解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但查看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及其他章节涉及到环境污染保护方面的罪名确寥寥无几、设备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冶:放射性废物、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精炼、等病原体的废物,原子能发电站、工厂等排出的废水,并处罚金)(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因而损害机体、大气排放。《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热室及手套箱等地;(二)致使传染病发生、反应堆,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并处罚金、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但是刑法分则并未以归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范畴;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境外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
我舅舅有一个化工厂,晚上给排放不少环境污染物了,后来被人发现问题,给找机会给举报了,现在人被抓起来了,还需要做辩护的,环境污染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被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今天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能成立。李某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 由于本案之排污主体川化股份公司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故被告人李某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川化股份公司构成犯罪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前提。
  成检刑诉字(2004)第543号起诉书认定排放高浓度氨氮废水是川化股份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但并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川化股份公司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对川化股份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追究刑事责任。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一致原则。
  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废水是川化股份公司的法人行为,并非被告人李某的个人行为。如果说川化股份公司2004年2月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废水构成犯罪的话,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川化股份公司,在追究川化股份公司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才存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存在一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是否可以单独追究的问题:即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放弃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的规定及其立法本意,必须是对两者同时追究刑事责任,且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前提。故本案仅对被告人李某等自然人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排污是川化股份公司的法人行为,故追究李某犯此罪的前提是川化股份公司也构成此罪,在
首先追究川化股份公司刑事责任的同时,才能对自然人进行并处,这当然也要以被告人李某属于川化股份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前提条件。本案没有将川化股份公司作为被告单位一并提起公诉,这在法律上,就是公诉机关认为川化不构成犯罪。在川化股份公司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并处李某刑事责任的前提。否则,就会违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二、“全面领导责任”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以李某负“全面领导责任”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超出了刑法规定的责任人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单位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时,仅限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规定“全面领导责任”。而起诉书以被告人李某负全面领导责任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刑法的规定,扩大了追究责任人的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被告
  人李某的任职文件,证明李某的职责是主持川化股份公司的全面工作,主管总经理办公室、劳人部、财务部、销售公司、总调度室。涉及环保工作的安全生产部是副总经理吴贵鑫分管,吴贵鑫同时兼任安全生产部部长。一化厂、二化厂、三胺厂、环安处均归安全生产部管理,并各有其具体负责的责任人员。根据该职责分工,李某不属于上述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更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将被告人李某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污水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客观上应该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很显然,氨氮不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那么,它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呢?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氨氮没有列入其中。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未将氨氮列入。因此,氨氮污水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界定的污染物质。所以,就川化股份公司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污水而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严重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按法照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被告人李某无罪。公诉人提出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是将所有的危险废物都一一列入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没有说服力。认定:“氨氮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是公诉人的随意推断。
  
四、川化股份公司没有向水体直接排放超标浓度的氨氮废水,污水处理厂才是事实上的超标氨氮污水排放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客观上必须是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的“水体”是指中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川化股份公司将工业污水排入青白江区的污水截流渠(即纳污管道),进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川化股份公司向污水处理厂每年支付450万元的污水处理费)。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的废水排出进入毛家河,再汇入毗河,
然后进入沱江干流。纳污管道显然不属于法律界定的“水体”,毗河才属于法定水体范畴。故川化股份公司未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是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在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向水体的直排责任不应由川化股份公司承担。
  污水处理厂收取川化股份公司的污水处理费,表明川化股份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合同对价。污水处理厂接纳川化股份公司污水后,应将污水处理达标,才能向水体排放。但污水处理厂在收取川化股份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后,不遵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将污水处理达标就排入水体,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污水处理厂对因此而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案却本末倒置,在污水处理厂及川化股份公司均无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来追究李某个人的所谓刑事责任,显属于法无据。
  
五、认定川化股份公司是沱江干流2004年2月至4月严重氨氮污染事故的唯一责任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理由:
  
1.公诉方的重要指控证据《2004年2月至4月期间沱江干流水环境氨氮污染事故责任人认定报告》将沱江干流水环境氨氮污染事故责任人认定为川化股份公司。但该认定报告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认定不客观,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
  本案的定案依据。
  因为:
①该报告是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的。但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4年5月16日才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5月16日。因此,该认定报告是认定机构在没有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的情形下作出的,不具有合法性。
②在认定报告上签名的是廖激、陈达平,打印的鉴定专家组成员还有杨坪、罗彬、银乐光、卿光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杨坪、罗彬、银乐光、卿光明并未在该报告上签名,表明该四人对认定报告是不认可的。将名字打印在鉴定报告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③该报告打印有陈达平、杨坪、罗彬、银乐光、卿光明的职称和工作单位,但未附有上述鉴定人员具备此次事故认定、鉴定的鉴定资格证明材料,使法官及辩护人均不清楚上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更不清楚上述人员属何种专业的工程师。这仍属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④根据该认定报告的表述,其认定基础直接来源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沱江流域各市、县环境监测站等提供的水环境监测资料、污染源监测资料和相关的水文资料、测算的川化废水排放情况。认定报告是否准确、真实,直接取决于其依据的材料是否准确、真实、合法,而对上述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未作出认定,对排污主体是否具有唯一性等问题未能查明,故该责任人认定报告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不能确定。
⑤该报告认定“川化外排废水经青白江区排污沟汇入毛家河后,再汇入毗河中支”。该认定缺乏真实性,与客观事实不符。客观上:川化外排废水是经公司内的排污沟进入青白江区纳污管道,统一进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川化向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的合同对价。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后再外排,汇入毛家河。因此,将污水排入水体的是污水处理厂,不是川化。该认定回避了污水处理厂,所以不真实。
⑥对川化的物料衡算是纯理论测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
⑦认定川化排污“对沱江干流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氨氮污染”,过于笼统和模糊,未说明“严重”在何处?且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亦不清楚。
  
2.向沱江水域排放污水非川化股份公司一家,就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而言,就接纳了众多厂家排放的污水,本案未从根本上排除其他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可能。
其次,根据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布的《四川省2003年环境质量状况》,沱江流域还有北河、中河、绵远河、釜溪河等均长期存在氨氮污染,水质长期处于劣V类。由此证明,向沱江水域超标排污的主体不具有唯一性,反证责任人认定报告不客观、不科学。
  
3.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明在2004年3月2日之后,川化股份公司已经实现了污水达标排放。但是根据《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和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2004年1月至8月水质现状评价”,沱江干流水质1月至4月均为劣V类,5月为V类水质,污染程度为重度污染。6月、7月为IV类水质,属轻度污染,污染物同样有氨氮,8月才恢复正常。由此证明,川化股份公司污水达标排放后,沱江干流的水质仍未改善,说明沱江干流的水质受到污染是长期存在的事实,也表明川化股份公司的氨氮污水排放,不是造成沱江干流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唯一原因。因此,将沱江干流严重水污染事故完全归责于川化股份公司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2.19亿元的证据不是出自法定认证机构,也未向法庭出示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故该损失认定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2.违反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是四川化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不是川化股份公司,更不是李某个人。因为开车决定是川化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作出的,川化股份公司只是执行者。
  
3.李某是在2003年9月后才介入二化技改项目,不应对介入二化技改项目之前的问题承担责任。主要有:
  
①公司内部的氨氮污水排放标准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
  
②视镜垫子刺漏,属设计选材错误造成的,这是导致工艺冷凝液直排的重要原因。李某对项目设计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本案却回避了设计责任。
  
③技改项目超过五年未重新申报“环评”不是李某的责任。
  
4.对李某而言,也不存在不及时掌握和控制超标排污情况的问题:
  
①内部有具体的责任分工,有专门主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和专门的具体负责人。
  
②根据公诉人出示的1月至3月生产调度会议记录,被告人李某参加该会的时间不多,就其参加过的调度会来看,无任何人向李某反映排污异常。川化股份公司的排污主要集中在2004年2月18日至3月1日,该时间内应召开生产调度会的是2月23日和3月1日,但公诉证据中没有2月23日的调度会记录,故不能证明有人向李某汇报了上周排污情况,因此,不能证明李某在知道排污异常后而怠于履行职责。在3月1日的调度会上,李某明确强调和安排了环保工作,紧接着第二天,该项目就已停车。
  
③月报反映到李某处时,排污时段已过。
  由此可证,指控李某“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股份公司排污情况”是不能成立的。
  
5.对“死鱼”的质疑:公诉人指控称,沱江干流受到严重污染之结果体现在死鱼,并出示了渔业损失评估报告。这只是对污染后果的数量统计,公诉人未向法庭出示是氨氮直接致鱼死亡的毒物鉴定结论,故不能证明死鱼的结果与氨氮的排放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氨氮并不直接至鱼死亡,沱江干流死鱼应另有原因。另一方面,在川化股份公司停止排污后,短时间内沱江干流又出现大量死鱼现象,显然与氨氮无关,与川化股份公司无关,更与李某无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能成立,李某无罪。请人民法院重视以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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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对象有哪些?
1、人群健康保护。遵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传染病,并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灭蝇等工作。2 绿色植被保护。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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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的一个朋友是做公司的,但是最近他们生产的产品对环境有污染,就被市民举报之后审查出来了,已经抓人了,污染环境案辩护词是啥,污染环境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后,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公诉人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是一家三口人唯一的经济收入,为养家糊口,2013年10月26日陈某某经本案另一被告人魏某介绍前往本案被告人郑某的电镀厂,并在2013年10月27日正式上班。然而,被告人陈某某在并没有拿到分文工资的情况下,仅仅工作了3天,便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被柳市公安分局带去问话(此点可以在卷宗P37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印证)。可见,被告人陈某某系生活所迫从事电镀工作,同时,又因为文化程度低,不能预见到其行为将导致的恶劣后果,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酌定从轻、减轻刑罚;
1、被告人陈某某电镀工作时间极短。
依据卷宗中本案三个被告人的笔录相互印证可得知,被告人陈某某在电镀厂工作仅仅3天,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是非常有限的。

2、被告人陈某某从事电镀工作期间工作量非常小。
依据卷宗P33被告人陈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可见,电镀厂业务十分有限,每天消耗约硫酸100ml,硝酸120ml,铬酐1kg,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庭上的发言也可相互印证,该电镀厂每天的生产产品也仅仅600余斤。对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的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中显示的污染数据,其污染指数之高必然是常年累月累计而成,而并非由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电镀厂造成。
第三、被告人陈某某系本案从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调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同时,此次犯罪属于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便如实供述其一切犯罪行为,对照被告人陈某某的几次问话笔录可见,其前后供述完全一致,没有丝毫隐瞒,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也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一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被告人陈某某家庭及其困难,父母及妻儿均迫切需要被
告人照顾,建议采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常年在外工作,其年迈的母亲双腿患上了严重的风湿由在老家的父亲照顾,为此,被告人陈某某每年必定回家过年,并带上一年积攒的为数不多的积蓄孝敬父母。近几年,被告人陈某某尚才十几岁的儿子陈川,但却患上了难以治愈的多发性淋巴结肿大(一种瘤症),更是增添了被告人陈某某的经济压力。然而今年,被告人陈某某辞去了其原先在丽水的稳定工作,只因思念其在柳市生活的妻儿来到了柳市工作,但是,就因为这样一份工作犯了罪!!!就因为这样一份能让其养家糊口的工作,却给这样一个伤痕累累的家庭带来何等惨烈的一个噩耗!!!
也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并不熟悉的“缓刑”二字,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却是天堂与地狱的转折点。在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适用缓刑,给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机会,给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庭父母妻儿一次机会,也让被告人陈某某可以感受到公义的法律下,亦有情义。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基于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在适用刑罚上慎重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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