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仓储合同变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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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仓储合同方面在立法的层面上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变化涉及了物回售条款的新增,增加了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催告条件,增加了试用期风险转移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风险转移条款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是允许例外的存在的。
民法典仓储合同变化是怎样的?

1、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评】基于物债二分原理,物权变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早有规定,但此前合同法第51条规定依然让大多数人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此次修订就是删除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并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修改、综合、完善的结果。

2、新增标的物回收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新增】

3、增加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催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新增试用期风险转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简评】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允许存在例外。如果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承担,自然应当得到尊重。至于在本条规定的前提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何时发生转移,我们的意见是,在买受人向出卖人作出同意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时,标的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

5、新增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消灭隐形担保。

6、新增所有权保留取回所有权,可以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赠与合同

7、新增公证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民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直接说明,但是现实中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保管人几乎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牟利。这种商事性质以及行业特点,也是立法的主要背景之一。因此,理解本章的法律规定,要特别从商事合同的角度以及仓储行业行为指引的角度来考虑。

综上所述,《民法典》仓储合同变化涉及了试用期、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参照已经颁布的部分条例演变而来。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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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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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企业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及时结算仓储收入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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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用的结算与降低仓储费的途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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