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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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二遭受损害。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概述:

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 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医生除外 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偿还,受益人应该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遭受的损失。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的山羊跑到了乙的羊群中,乙为了此支出了300元草料费用,因此乙可以有权向甲主张,同时甲也应该向偿还。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无因管理主观要件,即无因管理应该符合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违背一般人观念。这里通常称之为强迫得利,甲在乙酒店吃饭,吃完饭后正准备开车离开,丙出来对甲说道,我刚刚把你车刷了,你应该给我50元洗车费用,这就是典型的强迫得利,因此甲可以不用支付。这里同时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探讨,甲丙之间没有形成意思表示,如果丙要形成服务合同则应该与甲合意才可以。因此利于看出丙的行为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注意,无因管理不要求是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也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对效果要求:

无因管理对管理目的达成问题,无因管理对目的不作要求,即没有效果也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去外地打工,自己甲的狗在生病在家无人管理,乙为了防止饿死,乙见状,把其狗细心照料对其进行医疗,花去RMB617,但是最后,甲的狗还是死亡,也构成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重在强调管理行为而非管理结果实现与否。

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本条规定了非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如果受益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而享有管理行为带来的利益,则管理人也享有因为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因为管理事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

2、不得当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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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方式以及目的都是不同的。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事务并且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为他人谋利,无因管理构成事实行为。不当得利主要是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进行获利,在此期间会使他人的财产扥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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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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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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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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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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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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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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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获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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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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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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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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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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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网友提问: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直接判,是否策略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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